在有關權利沖突的研究中,我曾經將權利沖突定位于合法性、正當性權利之間的沖突。從這一定位來講,法定權利之間的沖突是最典型的權利沖突。但在實踐層面,權利沖突存在著多樣化形態(tài)和多面性。社會實踐的運作是不會完全按照規(guī)范和理論給定的邏輯及路線去運行和發(fā)展的,它會沿著自己的軌跡運行。因此,我們就要從實踐的層面,對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沖突現(xiàn)象做一些描述和分析。權利沖突的多樣化形態(tài)是法律文化多元化的表現(xiàn)方式之一。
最典型的權利沖突--法定權利與法定權利的沖突:以生育權沖突為例
在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沖突中,法定權利之間的權利沖突是最典型的權利沖突現(xiàn)象,尤其是在制定法國家。之所以說它最典型,是因為法定權利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正當性依據(jù),并同時提供了法律上的判斷標準,尤其是在司法中,法定權利會成為法官的判斷標準和依據(jù),而其他類型的權利不好作為明確的判定標準。
有關法定權利之間沖突的案例也很多,但最典型的是有關生育權的案例。因為生育權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都是合法性權利。在一起發(fā)生在武漢市的生育權案例,就可以典型地反映出生育權案件的情況。32歲的胡某與30歲的張某幸福地結合了。然而婚后張某總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張某不要孩子的原因一是認為要孩子是累贅,二是怕生孩子后體形、容貌變丑,對她在三資企業(yè)內的競爭不利。為生孩子一事,胡某與張某常發(fā)生爭吵,胡某一怒之下提出離婚,其妻不同意。于是,丈夫將妻子告上法庭,稱其妻剝奪了自己的生育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了解到雙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關系后,便做出一審判決,準予兩人解除婚姻關系。這是一起非常有分析價值的典型案例。雖然我們過去也常常聽到類似的因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意見不一致而發(fā)生糾紛或導致離婚的事例,但將它作為一個正式的權利主張,尤其是經丈夫一方提出,并且成為導致夫妻離婚的主要原因和主要理由,這還是第一例。在過去,我們經常聽到的"生育權",似乎是作為婚姻關系中妻子一方的權利。妻子有生育權,也有不生育權,很少聽到丈夫也擁有生育權(2001年12月我國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次確認了丈夫的生育權)。因為從自然屬性來講,盡管生孩子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結果,但男人不能生孩子,這是一個不爭的自然事實。
從法律上講,作為組成婚姻家庭的夫妻雙方都擁有生育權,生育權并不專屬于妻子一方。同時,生育權在權利屬性上屬于選擇性權利,即生育權也隱含著不生育權。丈夫的生育權,體現(xiàn)在丈夫想要孩子的愿望上和孩子的出生結果上,這是婚姻關系中作為丈夫一方的法定權利。但丈夫的生育權,要通過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妻子的配合,才能實現(xiàn)。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的這一法定權利就難以實現(xiàn),就要受阻,就要引起權利沖突。對于妻子的生育權,也同此理。而這樣的權利沖突,是由于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不同意愿而產生的。這一權利沖突輕則導致夫妻不和家庭矛盾,重則導致婚姻家庭破裂,即離婚,有時還可能釀成刑案。因此,法律確認的生育權,應該是賦予夫妻雙方的。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且嚴重對立的情況下,只有求助于法律的解決。而法律的解決,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去裁決應不應該生孩子。法律不能強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強迫使人們去相愛一樣。而是在一方權利不能實現(xiàn)之時,只能采用排除權利實現(xiàn)障礙的辦法,即解除婚姻的辦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他的權利,來解決這一權利沖突。這既是法律的功能,同時,也是法律的無奈,或曰局限性。
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的沖突:以生育權與計劃生育為例
人有生育的權利,這是"自然法"賦予人的一種自然權利,它的正當性毋庸置疑,不可剝奪。但如同人的其他自然權利像"食、色、性也"一樣,在進入社會關系領域之后,人的自然權利受制于社會的約束,這種約束取決于具體的社會情態(tài)。
在中國,生育權同世界各國一樣,毫無疑問既是一項自然權利,也是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法定權利和正當權利。但由于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給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帶來許多問題,因此,國家在保護生育權的基礎上,實行計劃生育的國策,將此載入憲法,并制定了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以控制人口的無限制增長。而中國的這一政策,經常受到西方一些國家的攻擊,說中國不講人權。其實,人權不得不受社會條件的制約。當一個社會的人口膨脹到危及該社會的生存和發(fā)展,或帶來許多問題時,生育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就不能是不受限制的權利。這就是社會利益之緣故。這一點,在國際社會也是有共識的。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開羅由聯(lián)合國主持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fā)展大會上,有170多個國家參加,通過了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fā)展會議開羅文件,即《行動綱領》?!缎袆泳V領》在控制人口增長,促進經濟發(fā)展等問題上取得了共識,并提出應將人口問題納入有關可持續(xù)發(fā)展政策的制訂、執(zhí)行和監(jiān)測之內,強調各國根據(jù)本國的法律制訂人口政策是各國的主權,肯定國際合作對人口與發(fā)展方案的執(zhí)行起著重要作用等。值得一提的是,某些以"控制(生育)意味著失去自由"為口實的西方國家,也是這次大會的參加者和《行動綱領》的通過者。這說明國際社會對人口控制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生育自由權達成了某種共識,認識到人的生育權并不是無限制的,它受制于具體的社會的發(fā)展狀況。相反,在一些人口稀少、生育率低但經濟發(fā)達的國家,它也有權制定鼓勵生育的政策和法律。一切有關自由和權利的法律確認及其實現(xiàn),都取決于具體的特定的社會條件,離不開社會條件的給予和制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精辟地指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即對生育權的限制)是通過立法行為去完成的。
法定權利與習慣權利的沖突:以大涼山"失依兒童"的撫養(yǎng)權為例
在四川省西南部的涼山彝族自治州,是中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區(qū)。按照彝族的風俗,母親改嫁后,就跟孩子成了兩家人,不再聯(lián)系。在大涼山里,生活著一萬多名這樣的孩子--他們中有的人因為父母雙亡成為孤兒,有的人因為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而成為生活上失去依靠的孩子,他們因此也被稱為"失依兒童"。
"母親改嫁后,就跟孩子成了兩家人,不再聯(lián)系。"由這樣一種彝族的風俗而產生一種"習慣權利",即改嫁后的母親有不撫養(yǎng)和照顧自己的孩子的一種"權利",也是對應有法律義務的免除。我們很難對這樣一種習慣權利是否具有正當性做出判斷,但這樣一種習慣權利同法律規(guī)定的子女有獲得父母撫養(yǎng)的法定權利產生沖突。法律規(guī)定,父母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子女有獲得父母撫養(yǎng)的權利。父母的這種義務除因法律原因不得免除,子女的這種權利除因法律原因而不被剝奪。但在這樣一種習俗面前,母親的法定義務被免除了,子女的法定權利被剝奪了。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習慣權利與法定權利的沖突。我們固然可以從法律上講很多理由,但現(xiàn)實卻難以改變這種局面。法律在這種習俗面前退縮了,顯得無能為力。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還存在著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在有些國家和地區(qū)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有些國家和地區(qū)則是習慣法的一部分。有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當屬法定權利和合法行為;沒有法律制度而有此現(xiàn)象和行為的,當屬違法行為,國家法律會對此現(xiàn)象和行為加以制止和制裁,如重婚罪判決。以上兩者較好判斷,但還存在著沒有法律制度規(guī)定卻有此習慣法的,當屬習慣權利。這種習慣權利是否具有正當性,也很難判斷。這種習慣權利和國家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存在著沖突。例如在中國的一些地區(qū)還存在著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現(xiàn)象,中央電視臺就曾播出過青海藏區(qū)現(xiàn)實存在著的一妻兩夫的專題節(jié)目。從嚴格的國家法的視角,這種現(xiàn)象同中國的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是沖突的。但在文化寬容、尊重少數(shù)民族生活習慣、風俗和傳統(tǒng)的當下,國家對這種現(xiàn)象既不鼓勵,也不制裁。民事行為本著"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對于超出這個界限之外即習慣法地區(qū)之外的此類現(xiàn)象和行為,法律是要進行制止和制裁的。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習慣法的作用。
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的沖突:以美國拒絕服兵役案例為例
同法定權利相附隨的是法定義務。甚至有些學者如美國學者沃爾德倫認為,"當我們談及權利沖突時,實際上我們所要表達的意思是這些權利所暗含的義務是不能共存的。"(沃爾德倫:《沖突中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公民有履行法律的義務,例如服兵役的義務。當然,我們也可以將這種公民的義務轉化成國家的一種法定權利,即"國家有權要求公民服兵役的權利"。但當公民履行這種義務時,如果同自己的道德感和正義感發(fā)生沖突,就會產生公民的道德權利同公民的法定義務(轉化后的國家的法定權利)之間的沖突。在越戰(zhàn)時期以及后來的伊拉克戰(zhàn)爭時期,有些美國公民認為這種戰(zhàn)爭是不正義的戰(zhàn)爭,因此拒絕服兵役,因而受到法律制裁。歷史上的許多國家都有這樣的事例。這就是道德權利與法定義務沖突的典型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這樣一種法定義務是否具有正當性,是比較困難的。它完全取決于不同的人對具體戰(zhàn)爭性質或具體事件的認識。
推定權利的合法性判斷:以"親吻權"案例為例
推定權利是權利人或司法者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權利的規(guī)定,對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的權利所進行一種法律推定,以確定它的合法性。但由于推定權利是建立在權利人或司法者對于一種權利的認識基礎上的,而能不能最終確定為一種合法性權利,是存在著差異的。一般來講,推定權利的權力是賦予法官的,但我在這里將推定權利擴及于權利人或當事人,因為在實踐中有的權利人或當事人會根據(jù)自己對于權利的認識提出一些法律中所沒有的權利訴求,并引起訴訟,十多年前在中國發(fā)生的"親吻權"案例就是一個極典型的案例。2001年12月,廣漢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因"親吻權"受到損害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持,但認為被告對原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害給原告造成肉體和精神痛苦,應給付5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案案情是:2001年6月1日晚,廣漢市國稅局職工陶莉萍被民航飛行學校交通分院職工吳曦駕車撞傷。經診斷,車禍造成陶莉萍上嘴唇裂傷等多處傷害,被醫(yī)療部門鑒定為十級傷殘。經認定,吳曦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陶莉萍認為,由于上嘴唇殘留了片狀疤痕,讓她每次與丈夫親吻時都會疼痛,造成心理障礙,為此,陶莉萍向廣漢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做出賠償。而法院認為,一切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jù),即法定權利,而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均無關于親吻權的規(guī)定,故親吻權的提出于法無據(jù)。原告嘴唇裂傷,不能親吻或親吻變成一種痛苦的心理體驗,屬于情感上的利益損失,當屬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濟,被告純因過失而偶然導致原告唇裂,故對原告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此案中原告提出的"親吻權"就是一個典型的"推定權利"。而這樣一個推定的權利是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法庭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