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成為我國司法最突出的社會問題,成為人民群眾抱怨最多的社會難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把依法治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與更大期待。
司法的公正必須從個案入手
凡訴訟總是希望公正,而公正必須通過具體的個案,讓民眾感受得到。法律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一紙空文,必須讓當事人通過自己所參與的司法活動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
之所以說個案重要,在于個案不僅牽涉到案件當事人的利益,也承載著不同社會群體的公正期待。一個案件不公,相比法院幾百萬、上千萬案件的數(shù)量而言,似乎是九牛一毛,但對于當事人來說卻是100%的不公。個案的處理,對于承辦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公事,但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說卻是一輩子的大事。個案處理好,民眾會心悅誠服地信任司法、信服法官。若處理不公,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巨大傷害,還將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和公憤,招致民眾的極大反感與敵意,更為重要的是,還有可能產(chǎn)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摧毀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貶損司法的權威。任何一個案件不只是關系到當事人的切實利益,更重要的是具有標桿、示范、擴展的作用。每一次裁決,既有可能成為司法進步的臺階,也可能讓公平正義更加遠離,法官必須慎之又慎。
司法公正必須從個案入手,只有個案才能讓民眾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筑牢社會的整體公正,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心。每一起個案都傳遞出公平正義的正能量,為司法公信力建設奠定堅實基礎,使法治成為整個民族的信仰。
如何讓民眾感受到公正
那么,如何讓民眾感受到個案的司法公正呢?
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處理結果必須符合實體正義。當事人對于司法公正的評價,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看法官是否嚴格執(zhí)法。法還“算不算數(shù),管不管用”。必須看到,如今中國司法未能真正擺脫權力、利益以及其他社會勢力的影響,很多個案審判的背后,直接或間接地隱含著各種社會勢力爭奪司法資源、謀求利己裁判的博弈,在這種博弈的影響下,司法審判很容易偏離法律的軌道,甚至出現(xiàn)背離法律、罔顧事實的裁判。一旦出現(xiàn)這種情況,自然會放大或強化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感受。由此,確保個案公正,就是要確保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法律為準繩,讓法官獨立辦案。而要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辦案,必須解決好集體行使審判權與審判行為個別化的矛盾,科學、合理地構建好人民法院內(nèi)部審判運行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裁判誰說了算”“誰能負責”的問題。
離開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標準和原則,法官無法對自己所辦案件負責,只能離正義更遠。視法律于不顧,讓法律形同虛設,民眾就會規(guī)避法律,感受不到法律存在的價值。所以,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其實很簡單,就是法官必須依法、公正、獨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縱裁判,尊重審判活動的基本特性和客觀規(guī)律,正確處理實體與程序、公正與效率、法理與情理的關系。讓裁判經(jīng)得起法律的檢驗、社會的檢驗、歷史的檢驗、良心的檢驗,成為永遠翻不了的鐵案。
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必須讓民眾看出法院對每個案件所持的立場和態(tài)度。對一切守法者、守約者、誠信者,法院要給以有力的保護,對一切違法者、違約者、不誠信者,法院要加大制裁與懲罰,別讓誠信守法者吃虧受損,讓寡信違法者受益獲利,要讓人民群眾實實在在地看到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弘揚正氣、懲惡揚善、維護正義。
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解決糾紛要符合程序正義。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久拖不決,延滯于法院多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護,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懲罰。甚至少數(shù)法官以拖延裁判的方式迫使權利人放棄某些權益,通過各種暗箱操作的方式來損害當事人利益。這些不僅損傷了法律的規(guī)則意義,也損害了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信心。要讓民眾感受個案公正,應該在訴訟中體現(xiàn)出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審判公開和程序參與的內(nèi)容。中立是程序正義的基礎,做不到中立,無法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就容易偏私。一旦偏私,裁判結果的不公正也就在所難免。程序具有平等的價值,任何人都得這么辦,在這一過程中,不論性別、年齡、出身和職業(yè),不論貴賤貧富,都得按規(guī)則辦,都得剔除一切非規(guī)則的、不平等的人為因素、感情因素,讓訴訟各方受到平等對待;司法是陽光透明的審判,每一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所能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讓社會公眾看到審判的透明,并以此監(jiān)督司法;司法的公正,應該是統(tǒng)籌或整合不同的公正觀,讓裁判具有可接受性。司法不是在封閉中運行的,要讓當事人感受到公正,就要尊重和善待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和意見表達,也就是說,要讓當事人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觀點,要為訴訟提供必須的便利和保障措施。法院要加強對審判行為的實時監(jiān)控,在程序法規(guī)定的框架內(nèi),明確期限要求和節(jié)點責任。充分調(diào)動當事人的積極性,更多地由當事人主宰訴訟結果,通過“商談”的方式而不是武斷的方式接近客觀、逼近正義。
要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重要的是把法理、道理、事理說清、說透。實踐中,一些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水平不高,一些審判行為或裁判結果,既與法律規(guī)定或案件事實不符,也有悖于基本的道德情理,有違基本的社會經(jīng)驗和生活常識,最終背離社會公眾對公正的感受與認知。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法官就得把案子審明白、判明白,把裁判文書寫明白,向當事人和社會大眾說明白。司法裁判,影響的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而且還有社會民眾,司法就是向社會民眾傳遞正確的行為規(guī)則,滿足或符合民眾心目中認可的那個“正確的真理”。
要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必須提高法官的素質和能力。說到底,公正總是要通過具體的法官個人去實現(xiàn)和完成的,公正與否,取決于法官是否為當事人提供了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以及民眾是否感受到了這種司法的溫暖與服務。實踐中,少數(shù)法院及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缺少對當事人應有的關切和必要的指導與幫助,某些便民、利民的措施流于形式,人民群眾依然普遍感受立案難、執(zhí)行難,有些法官對當事人粗暴傲慢,作風輕浮草率,格調(diào)低下,缺少應有的尊嚴和素質,給當事人留下不良甚至惡劣的印象,還有一些法官收受甚至索要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財物,在此情況下,無論裁判結果如何,都難以使當事人建立起對法官乃至法院起碼的信任。
司法的公正來源于其專業(yè)性和規(guī)范化,確保個案公正,就要確保法官隊伍具有專門的法律訓練和長期的法律實踐,確保法官擁有淵博的學識、豐富的閱歷、冷靜的判斷、廉潔的品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必須不斷提升法官職業(yè)化、正規(guī)化、規(guī)范化建設的水平,在執(zhí)法活動中時刻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不斷創(chuàng)新簡單易行、便民利民的審判方式,努力完善和落實各項利民、便民、親民措施,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熱情服務來提升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信任,對法官的信賴。
要讓民眾感受到個案公正,絕對不能讓公正高高在上、掛在嘴上,必須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公正是同邪惡斗爭得來的,是一種勇敢的堅持。沒有愛憎分明,沒有原則底線,很難有公正。司法實踐中,案件才上門,說情就上門,法官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考驗、恫嚇、軟化、收買、交易、圍攻、壓制,此時支撐法官內(nèi)心的,除了公平正義,沒有更高的東西。
公正不僅是司法必然擎起的旗幟,也是司法特有的品性。作為法官,應該把追求、捍衛(wèi)公平正義看作天職,不趕時髦,不畏權勢,不屈權威。常懷公心、遵守公德、主持公道,不屈從、不迎合、不偏袒、不附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為云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