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四分之一國土處在十面“霾”伏之中,稍有一點常識和獨立判斷能力的人,都不會將其真正的元兇,鎖定為哪一個具體的要素。
霧霾的大面積持續(xù)發(fā)生,主要是因為燃煤、土壤塵、二次無機氣溶膠、工業(yè)污染、汽車尾氣、垃圾焚燒與生物質燃燒嗎?據(jù)中科院大地物理研究所研究員的報告稱,確是如此,而且占比依次是18%、15%、26%、25%、4%、12%。
問題在于,這些都不過是一些具體的原因,是霧霾產生的物理原因而已。霧霾的大面積持續(xù)地發(fā)生,真正的終極原因,坦率地說,是因為在我們社會治理體系中,“否決”類公共產品供給的嚴重不足。霧霾,不過是這種制度性缺陷的物理產出而已。
常識告訴我們,霧霾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特征,通常是指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人卻不必為此承擔成本的現(xiàn)象。比如,你燃煤形成的污染,建筑制造的土壤塵,為了自己利益產生的二次無機氣溶膠或工業(yè)污染,你的汽車尾氣,垃圾焚燒及生物質燃燒造成的污染等等,都會加劇霧霾的損害,但你卻不必為此支付成本。正因如此,就需要另一種力量來制定標準,主持公道。這種職能,通常就由政府或第三方組織來承擔,以便隨時阻止或叫停這種“損人利己”的行為。毋庸置疑,叫停或糾正霧霾“負外部性”的行為,本身是政府的職能,是一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如果政府的這一職能缺位就意味著政府失責,意味著政府本應提供的“否決”類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而要保證政府履行這種職責,必要的懲戒機制必須健全,即有力有效的監(jiān)督問責機制——“否決”機制不可或缺。
質言之,對于霧霾制造者的“非外部性”行為,政府負有第一責任,一旦政府失責,在遏制“非外部性”行為方面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甚至縱容,就應該有一種“否決”的力量對其進行懲戒。遺憾的是,當下中國最緊缺的就是此類制度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既缺乏縱向的有效“否決”機制類公共產品供給,也缺乏橫向的有效“否決”機制類公共產品供給。退一步講,即便有縱向的“否決”機制,也往往會被“權大于法”的現(xiàn)實人情環(huán)境所拋棄或擱置。而有效的橫向“否決”機制,更多時候,也不過擺設而已,比如民間的輿論監(jiān)督機制等,就很難發(fā)揮真正的否決職能。更何況,在GDP崇拜主導下的政府績效考核機制,本來也是霧霾產生的主要推手之一。如此而言,要徹底根治霧霾,減少其存量,遏制其增量,唯有在加強否決類公共產品供給方面下功夫或可有效。
毋庸諱言,唯有權利可以有效地制約權力,發(fā)揮監(jiān)督和“否決”的職能,防止人類在錯誤的泥淖里越陷越深,在邪惡的道路上越滑越遠。治霾何嘗不是如此。因此,只有用有效的制度性公共產品供給,特別是“否決”類公共產品的供給,才可能有助于隨時叫?;蜓泳彲偪竦闹脉残袨?。這才是最根本的治霾手段。具體說,唯有建立“閉環(huán)式”權力監(jiān)督機制,“否決”機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真正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才是有效遏制霧霾的不二法門,才是還藍天于國民的大道“抓手”。
簡言之,告別霧霾,既不能祈求風雨,也不能仰賴清官。霧霾的大面積持續(xù)施虐,不過是“否決”類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物理產出而已。要徹底根治,唯有優(yōu)化問責機制一途,必須盡快加強“否決”類公共產品的供給。這才是正道大道,也是根本之道。
(作者系中國財稅法學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