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維護公民隱私權的同時保障被告人的權益,改善私人取證處于劣勢的現狀,使取證行為有法可依,同時避免私人違法取證現象的發(fā)生,我國亟需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
【關鍵詞】證據排除 私人違法取證 處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6.6 【文獻標識碼】A
針對我國司法取證權利處于劣勢狀態(tài),以及目前出現的私人違法取證的現象,為完善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筆者針對刑事訴訟中關于私人違法取證問題的處理提出了幾點解決的借鑒,希望能為我國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鑒。
私人違法取證所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及相應責任
法律要確保刑事訴訟判決中的公平與公正,私人違法取證的合法性引發(fā)的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律師無法有效地收集和閱讀證據。而我國現在頒布的法律在明確了證據裁判的同時沒有明確證據開示條例,也就是律師收集證據和閱卷的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在這之后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中也僅僅擴大了律師閱卷的權利,沒有解決實質性問題,律師仍然無法有效的取證,在被提供證據方拒絕后也沒有權利提出幫助。二是相關法律條文的不明確。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非法取證的規(guī)定是模糊的,這也導致了被告方私人取得的證據,法院常會給出“不合法”和“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說法,相較之下國家方面取得的證據更容易被認可。
在我國法律中私人取證是不合理的,屬于非法行為,并由此引申出以下幾個有關法律問題,下面針對各個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
私人違法取證存在阻卻事由。私人取證的行為本質上是不合理的,私人違法取證的阻卻事由是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其違法性被阻卻,也可以理解為是合理性行為。具體阻卻情況包括以下三點:一,緊急避險情況下的私人違法取證;二,正當防衛(wèi)下的私人違法取證;三,自救行為下的私人違法取證。
私人違法取證應承擔的實體法責任。關于私人違法取證應承擔相關實體法責任的合理性,可從考量法律政策的角度進行分析,主要有兩點:一是公力救濟背景下的私人取證。法律雖為明確禁止但并不是支持的態(tài)度。二是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私人違法取證應承擔的程序法責任。我國對此的態(tài)度是寬容的,原則上不給予排除處理,這樣的原因是出于以下方面的考慮:第一,公民區(qū)別于專門的取證機構,其對法律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出于被害者的身份或者一些其他可接受的原因,才會采取私人取證這種不合理的取證方式。第二,在一方進行非法取證的同時另一方具有反抗的能力,從某些方面來講二者出于一個平等的地位。第三,基于對違法取證行為的實施者進行相關法律懲罰制度的存在,原則上不需要再對這種證據進行排除。
排除非法證據的范圍及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排除非法證據的范圍主要有三類。一是非法言辭證據類。關于言辭類證據的排除具有一個不斷整改的過程,凡是發(fā)現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是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應當堅決予以排除,不能給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留下任何余地。二是非法物證證據類。在2010年我國曾明確規(guī)定物證的排除要結合以下二點情況判斷:第一,取得的物證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第二,取得的物證可能影響公正判決。在2012年修訂版的《刑事訴訟法》第54條提到“可能嚴重影響私法公正”。學者們對這一變化的看法不一,得到大部分學者所認同的排除范圍是非法取得的實物性證據,應因其的可觀真實性而被接受,而檢察官可結合具體情況排除其中有漏洞的部分。三是技術性非法證據類。技術性證據包括與當事人無關的單純技術性非法取證和在侵害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基礎上所獲得的有關證據。
排除非法證據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現實主義原則。法律的產生與一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政治與經濟都有密切的聯系,所以一個法律的確立一定要結合我國實際的國情,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我國的法律文化、我國民眾的安全心理、我國司法資源以及偵查技術的真實實力。只有全面的考慮到現實因素,我國才能制定出合理化的、可操作性強的有效規(guī)定。兼顧原則?,F代思想認為程序與實體具有相同的地位,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歷史證明無論過度的傾向于哪一方,都會使法律法規(guī)喪失公平公正的意義,會為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在確立新的規(guī)定時一定要注重二者間的平衡。
刑事訴訟中處理私人違法取證問題的對策
私人是否有權取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既沒有賦予私人這個權利也沒有明令禁止,但是訴訟法中對取證的主體有相關的規(guī)定,也就是檢查人員、審判人員、偵查人員在法律方面具有取證的合法合理性,其依據是新《刑事訴訟法》第5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和5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查證據。”上述的規(guī)定也可以理解為是法律對公權利的一種約束,而不是針對私人取證來講的,所以根據此也不能夠準確判定私人是否有權取證。
刑事管轄權的轉移。如今網絡的興起以及交通的便利使得一些犯罪行為往往是大面積型或跨國界。例如網絡范圍就是無國界型的違法行為,而這種刑事的處理往往會涉及到多個國家,也勢必會引發(fā)管轄權的沖撞,可能導致國家間的不愉快甚至影響兩國間的正常友好往來?;谶@種考量,刑事管轄權的轉移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
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應當排除?,F代意義上的隱私是指個人所享有的,包括其私人信息、私人事務以及私人空間,是不受非法侵擾、利用、公開的,支配權由個人掌握,并且個人的隱私是受到國家合理保護的。這也間接地體現了國家對于個人隱私權的重視程度。關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應當排除的依據是出于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私人采取極端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私人取證是一種違法性的行為,但是取得的證據因其客觀的真實性使得證據一般會被采納,但是上文也有分析關于不同類型的證件被采取的范圍也不盡相同,通過一些極端性的行為或是說已經違背了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是自動被排除的,包括非法拘禁、非法延長拘禁、暴力逼供等。
法律的原則可以簡單理解為公平、公正。我國的法律也在隨著國家的實情不斷的進行完善。近年來,私人違法取證的情況引發(fā)了很多爭議,包括行為是否違法以及這種方式所取得證據的采納范圍等。產生這些爭議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雖然指明了判決過程中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但并沒有明確涉及私人取證方面的問題,所以說對私人違法取證的研究不僅僅是要解決現在審判過程中存在的阻礙與困難,同時也要分析其本質,以便在未來對這種不合理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作者單位:吉林警察學院)
【注:本文系公安部公安理論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公安信訪工作法治化的困境與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13LLYJJLST64) 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楊波:《由證明力到證據能力——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實踐困境與出路》,《政法論壇》,2015年第5期。
②陳振華:《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再思考》,《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14期。
③黃一峰:《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理念之法理分析——以我國法制歷史發(fā)展變化為視角》,《社會科學論壇》,2014年第5期。
④楊宇冠:《非法證據排除與庭前會議實踐調研》,《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⑤劉玉安、王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運行的難點剖析與應對思考》,《山東審判》,2014年第6期。
⑥粱鏘:《排除非法證據面臨的難題及對策——以<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定>為視角》,《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34期。
⑦余伯雄、李鳳娟:《淺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標準和程序》,《法制與社會》,2015年第30期。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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