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按照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要求,堅持法治與問題雙重導向,找準著力點,推動法治實踐不斷取得新的發(fā)展。
【關鍵詞】依法治國 法治導向 問題導向 著力點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系統(tǒng)工程中,法治為其提供了基本方向和發(fā)展軌道,問題為其提供了突出抓手和改進重點。作為兩個關鍵性因素,法治和問題具有雙重導向的意義?,F階段,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要以“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針為指導,高度重視法治和問題雙重導向,找準問題的癥結并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不斷推進依法治國取得新的發(fā)展。
完善法律體系,提升法律質量
法治,其首要內涵應是一種“良法之治”,以此為基礎,進而形成“良法”得到真正實施的“真法之治”,最終達到“美法之治”的狀態(tài)。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托即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及其所涵蓋的法,從本質上講,是我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地位的法,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良法”。但也要看到,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在科學性、完備性、協(xié)調性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方面的法律空缺,有些法律已不適合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有些法律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有些法律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有些法規(guī)和法條之間相互矛盾,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門化傾向等。這些問題對法律質量的水平造成了消極影響,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順利推進。
扎實推進依法治國,基礎性的工作就是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努力提升法律質量,以夯實“良法之治”的“地基”。完善法律體系,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實際,對現行法律進行必要的梳理,該廢除的要堅決廢除,該修改的要適時修改,該解釋的要及時解釋,使法律條文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始終處于高位水平。提升法律質量,就是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不斷創(chuàng)新和完善立法體制,制定法律時充分吸納人民群眾合理化的意見、建議和訴求,全面提升法律的科學性和代表性。
結合我國目前實際,完善法律體系、提升法律質量,必須進一步完善人大立法制度、行政立法制度等已有的立法模式,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大膽探索社會立法等新模式,不斷拓寬普通民眾有序、合理、高效地參與立法的新路徑;完善《立法法》等法律制度,從法律制定的源頭不斷強化公平意識和公平規(guī)則;加強互聯網領域、社會組織和社會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立法,使法律體系更加完備;加大力度清理不協(xié)調、不統(tǒng)一、甚至前后矛盾的法律,解決不同部門法律之間及法律內部各條文之間存在的沖突問題;加強立法的預見性、前瞻性研究,認真總結立法工作的規(guī)律性,立法不僅要著眼于解決當前實際問題,還要未雨綢繆,充分考慮到未來發(fā)展的趨勢,努力使立法活動能夠主動適應改革發(fā)展,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支撐。
依法嚴格約束公權力
公權力是最強大的權力。無論是哪種公權力,無論是由權力主體自己行使還是委托行使,一旦行使,其不法行為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在公權力的行使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社會成員的權益處置問題。從現代法治特征及要求來看,公權力只有接受法律約束、嚴格依法行使,執(zhí)行公權力的人員特別是官員嚴格依法辦事,才能有法治可言。正因如此,法治把公權力控制制度、國家責任制度、權力與責任制度的存在與實施作為其重要的實質要件,使公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使政府成為法律約束下的政府。公權力的行使不得超出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存在,這也是現代法治的精髓之所在。
為了保障人民治國權力的正確行使,必須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權力進行法律規(guī)范和約束,把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作為重中之重,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在約束公權力方面,已經制定了不少法律規(guī)范。比如憲法就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法行為都要受到追究。除憲法外,其他法律中也有類似約束公權力的具體規(guī)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懶政、怠政、權力尋租、徇私枉法等現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控權的相關法律制度還有待完善,二是已有控權法律制度執(zhí)行不實、不嚴,或者可操作性上仍需改進。因此,進一步約束公權力,要從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控權法律制度方面下功夫,特別要在“嚴”與“實”上下功夫。
加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首先要做到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做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無差別的保護,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達到“法治”狀態(tài)。在公民權利法律化的目標和要求滿足以后,法律規(guī)范的實施結果對評價是否達到法治狀態(tài)起決定作用。只有在公民合法權益得到法律切實保障的時候,才真正實現有法之治,從而達到法治。
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實現人民權利和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與途徑,其本質要求在于立法為民、執(zhí)法為民、司法為民、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之不受侵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在依法懲處各種刑事犯罪、依法審理各類經濟案件、依法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問題、依法保障人權和民生上,都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能忽視的是,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和公權力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工作、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等尚需加強,民告官問題、邊遠地區(qū)群眾訴訟不便問題,各類案件的審結率和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案件執(zhí)行難的問題,均有待進一步解決。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對這些問題需要加以重點關注并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立法保障是條件,行政保護是關鍵,司法救濟是最后防線,通過立法、執(zhí)法、司法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協(xié)同配合,不斷加強和提升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力度。
高度重視法律正義的協(xié)調發(fā)展
正義是社會主義性質法律的本質屬性,在全社會范圍內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是依法治國所要達到的重要目標。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作為法律正義的兩種類型,前者是關于法定權利和義務本身的正義,強調的是法律具體內容的正義,而后者則更關注法律制定、執(zhí)行和適用過程中的正義。程序正義作為實體正義的保障,不僅能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支撐,而且可以對公權力進行必要的約束與限制,彌補實體規(guī)則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在一定意義上,正當的程序又是法律創(chuàng)制的基石,真切地體現著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因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僅要高度重視權利義務分配的實體正義,更不能忽視程序正義這種“看得見的實現公平的方式”。
在我國法治實踐中,對程序正義重視不夠的問題尚未得到徹底解決。程序不公不僅嚴重制約法律結果的公正,而且嚴重影響法律權威和法治公信力。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不公正的法律裁判要比一般犯罪行為的影響更為惡劣。輕視程序正義已經對實現實體正義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執(zhí)法不公、司法不公問題,有相當部分是因程序不公造成的。要改變這種狀況,促進法律正義的全面落實,就必須打破“重實體正義、輕程序正義”觀念的束縛,既不能只看結果、不要過程,完全舍棄程序公正,又不能單純地只追求程序公正,脫離實體公正搞程序優(yōu)先或程序至上。只有把兩種正義緊密結合起來,在法治實踐中共同推進、協(xié)調發(fā)展,才是對待法律正義的正確態(tài)度與做法。
(作者單位分別為西南財經大學組織人事部;四川農業(yè)大學商學院)
【注:本文系2014年四川農業(yè)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學科專業(yè)建設科研項目(項目編號:ZXY14-07)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