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法治化是我國法治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在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還存在法治建設不完善、普法教育缺失等問題。我們必須探析加強農村法治建設路徑,不斷完善農村服務法律體系,構建法律公益服務體系,加強普法教育,引導農民群體不斷提高對法治的認識和了解,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為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關鍵詞】農村 農村法律服務 法治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xiāng)。農村的發(fā)展狀況影響著國家的整體發(fā)展情況,農村法治化進程也影響著我國整體的法治化進程。沒有農村的和諧穩(wěn)定,就不可能實現城鄉(xiāng)一體化的發(fā)展目標。隨著法治中國的不斷推進和“三農”問題的日益凸顯,必須構建合理完善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和制度,促進法治背景下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
法治中國背景下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治是制度之治,也是理念之治。我國的農村人口占比極大,是個典型的農業(yè)大國。近年來,我國持續(xù)完善法律體系,大力開展普法活動,農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知不覺中得到有效提升,對法律已具備一定的認知,但農村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治問題不容忽視。當前,普法活動已經進入了鄉(xiāng)村,但是相對于全國尤其是城市法治建設還存在諸多差距。另外,一些基層政府在實踐中無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農民對國家法律產生了質疑的心態(tài)。更嚴重的情況是有些法律沒有完全進入到我國農村,尚未構建完善的農村法律體系,也難以規(guī)范農村經濟活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使得法律滲透到我國農村,拋棄一些落后民俗,使得農村地區(qū)的法治化得到加快。為農村的發(fā)展構建一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已成為農村法治建設中的迫切任務。
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資源來源于農村,國家在發(fā)展過程中,無法離開農業(yè)產業(yè)。因為農業(yè)是其他產業(yè)的基礎,只有農業(yè)得到了發(fā)展,才會衍生其他產業(yè),并且促進其他產業(yè)的發(fā)展和進步。我國農村面積廣大,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比重較大,由此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qū)域的法治化,也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通過大力構建農村法治化,可以為農村的經濟發(fā)展、文化發(fā)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所以,農村的法治工作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通過對農村進行法治方面的宣傳教育,可以促使農村的精神面貌得到改變,可以促進農村經濟、教育、文化、生態(tài)等各方面發(fā)展。要把法律作為治理農村的依據,大力推進“文明農村”的建設,使得農村朝著文明、法治的方向不斷發(fā)展。
目前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體系面臨的一些問題
農村法律服務的主體缺乏,普及不廣泛。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進行,我國現行的法律服務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但總體上依然是將城市作為重點,對農村則有所忽視。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并且在朝著現代社會的方向發(fā)展,但工業(yè)化、城市化的程度仍然低于西方國家,農村的法治建設工作仍然相對滯后。同時,我國的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基本都設置在城市,法律宣傳活動大多只在城市舉行,農村較少法律機構,法律宣傳活動也不多。即便在農村開展了法律宣傳活動,也難以起到大的作用。如今,很多農村勞動力朝著城市轉移,農村留守的大多是婦女或者老人、未成年人,這幾類人群較難對法律知識進行消化,所以普法的效果有待進一步提高。
農村專業(yè)法律人才嚴重匱乏。我國法律服務資源在市場經濟影響之下,出現配置不協(xié)調的現象,更側重于城市,而農村地區(qū)受到忽略。農民群眾一直以來有糾紛現象一般都會采取調解的處理方式,很少會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導致專業(yè)的法律人士基本上很少接觸與農民糾紛有關的案件。當前,農村負責法律工作的人員基本上未經過專業(yè)法律培訓,并非專業(yè)人士,也無相關法律資質,所以面對農村糾紛,采取的解決方式欠缺專業(yè)性,基本都以倫理和道德為主。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qū)嚴重缺乏法律人才,解決農民糾紛的手段欠缺科學性與合法性,要落實依法治農存在極大阻礙。
農村法律服務輸入的市場局限。如今,隨著社會經濟的大力發(fā)展,市場對資源配置所起到的作用也越來越大。農村的經濟同樣體現出了市場的調配作用,農村的法律服務體系也在逐漸地朝著市場發(fā)展。如果僅僅依靠市場來進行調配,是不科學的。因為市場機制有很多的缺陷,比如盲目性、自發(fā)性等。這樣一來,導致農村的法律體系建設也不合理。首先,如今的農村的法律服務市場,律師事務所在農村辦公的是少之又少,農村的律師隊伍更是嚴重缺乏。農民、鄉(xiāng)鎮(zhèn)政府、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以及農村其他組織如果需要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只有到城市,這給他們帶來的不便可想而知,這種法律服務的落后與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是極不協(xié)調的,長此以往,對于整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其次,在市場調節(jié)不到位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村法律服務的調控作用并不完善。農村法律服務的一般形式只有兩種: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這兩種形式都屬于公益性質,由國家對其進行撥款。而在一些偏遠地區(qū),國家劃撥的款項不多,遠遠不如城市的法律體系建設,導致基層政府無錢、無人、無力顧及越來越多的農村糾紛,一些法律從業(yè)者也不愿意為農村服務,因為農村暫時無法使用另外的法律服務模式,所以獲得的法律服務質量也不高,這不利于農村法治建設的開展和進行。
為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環(huán)境
在農村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增強農民法律意識。要判斷基層部門開展的法律工作有沒有取得效果,一個重要評價標準便是人們的了解程度。所以,必須要在農村開展一系列的法律宣傳工作,使得農民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為此,需要從生產、思想以及生活習慣等方面來幫助農民認識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除此之外,還要使得農民在了解法律的基礎上,借助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正當權利。
為農民提供法律方面的公益援助。如果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便屬于市場型法律服務。如果法律服務不收費,則屬于公益型法律服務。因為我國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定的差距,農村的經濟條件落后,很多農民都無法承受龐大的法律服務費。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必須大力發(fā)展農村公益型法律服務體系。在為農村提供公益型法律服務時,必須要接受國家的引導。國家要完善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并且在其中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公益型法律服務存在諸多方面的特殊性,必須要由政府和法律部門進行調整,從而減少法律服務費用。要有一個最高收費標準,收取的法律服務費不能超過這個標準。此外,也要采取不同的措施來為農民提供服務。
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準入門檻,開拓法律服務平臺。不論是基層法律服務的發(fā)展還是農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素質都能對其產生影響。如果不將費用因素考慮在其中,那么很多農民都更加愿意選擇律師,而不愿意選擇基層法律工作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專業(yè)能力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需要對基層法律工作者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能力、素質,使得他們能更好地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另外,也要通過信息網絡技術,建立法律服務平臺,使得法律服務更加便捷化。不僅如此,還可以對法律服務行業(yè)的范圍進行拓展,使得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擁有更加寬廣的服務渠道,采用方便快捷的形式,為農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
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必須對我國豐富的法律經驗進行汲取和吸收,并且根據現實情況開展農村法治建設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促使農民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終使得“依法治村”的進程得到加快。另外,也要將群眾和基層干部的全部活動納入到法律體系當中,使得農民不但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而且能學法、守法、遵循法律,維護我國的法律制度,為農村經濟的發(fā)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環(huán)境。
(作者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伍玉功:《農村法治建設的三個沖突與出路》,《求索》,2007年第6期。
責編/周素麗 姜成(見習)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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