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與實施是一項具有示范性、規(guī)范性、能動性的系統(tǒng)化工程,為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創(chuàng)造了歷史性機遇與發(fā)展性價值?!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有助于明晰法治政府的職責邊界,規(guī)范法治政府的建設路徑,激發(fā)法治政府的創(chuàng)新活力。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應以保障民事權利為基礎,更新行政理念;以遵循民法體系為依托,完善行政立法;以關照民法規(guī)范為標尺,優(yōu)化行政執(zhí)法。
【關鍵詞】民法典 法治政府建設 治理視野 優(yōu)化進路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實踐特色的創(chuàng)新型法典,對法治政府建設具有影響深遠的意義?!睹穹ǖ洹穼Σ煌袷聶嗬M行確認和保護,對各類社會行為做出規(guī)范和指引,從國家及社會治理角度作出制度安排,不僅回應了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充分展現了新時代高質量立法的嶄新面貌?!睹穹ǖ洹返念C布與實施是一項具有示范性、規(guī)范性、能動性的系統(tǒng)化工程,為新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創(chuàng)造了歷史性的機遇,保障《民法典》的實施對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典》的實施對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明晰了法治政府的職責邊界。行政權運行的場域并非無限制,公權與私權之間、政府與市場之間存在明顯界限,應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盡所能、和諧共生?!睹穹ǖ洹分饕δ茉谟谕ㄟ^規(guī)范條文使得行政權職責邊界更加明晰化,具體體現為:首先,《民法典》基本原則嚴格約束著公權力擴張。《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其合法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通過基本原則避免了公權力擴張。其次,《民法典》具體條款制約著公權力濫用。例如,針對征收、征用不動產或動產做出明確限定,行政機關必須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展開征收征用,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最后,《民法典》以法律責任有效約束行政主體?;诙嘣婧饬?、價值包容性評價,《民法典》創(chuàng)設了部分公法性規(guī)范,賦予行政主體更厚重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化的行政權力。
二是規(guī)范了法治政府的建設路徑。一方面,《民法典》規(guī)范著行政權的合法運行。法治政府建設要求行政行為的行使遵循程序性的法律規(guī)范,《民法典》就是此類代表性規(guī)范。例如,《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征收、征用,但要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避免公權嚴重侵害私權。另一方面,《民法典》促進了行政權保護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中的落成代表其不僅應受到民事立法保護,也應受到行政法確認與保護。行政權對民事權利的保障路徑可總結為兩個方面:一是確保民事權利實現。例如,行政機關對民事權利確認登記,確保民事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對履職范圍內搜集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二是防止民事權利濫用。民事主體濫用民事權利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時,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監(jiān)管職責,及時調查、依法處置。例如,針對業(yè)主違規(guī)侵占道路、搭建違章建筑等行為,行政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理。同時,通過對特定領域設定行政許可前置程序,兼顧民事權利保護與防范權利濫用。
三是激發(fā)了法治政府的創(chuàng)新活力。一方面,推動有限政府向有為政府轉型。從社會轉型論角度看,《民法典》語境下法治政府建設不是單維度行政權的“自我再造”,其在內部機理、體系邏輯上必須有效回饋《民法典》自身所彰顯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及實踐特色。為實現《民法典》主張的保障人格權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增強產權保護等目標,有為政府理念適時出場。有為政府是在有限政府基礎上的繼承與發(fā)展,堅守行政權“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之前提下的“有所作為”。另一方面,適度擴張行政權的作用范圍。公法在私法領域的介入,也需堅守適度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確?!睹穹ǖ洹穼Σ煌袷禄顒铀?guī)定的強行性規(guī)范松弛有度、恰如其分。
《民法典》所蘊含的治理價值
《民法典》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以人民為中心”既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最核心的價值目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價值體系的基石?!睹穹ǖ洹妨Ⅲw化、全方位展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所有條款緊緊圍繞人的權利展開,全面響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要求。在制度構造上,《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防止行政機關與民爭利,有效實現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損失、恢復民事權利的基本功能,充分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在條款設置上,《民法典》增加了情況緊迫時公民的自力救濟制度,私力救濟法律化被納入民法框架,是對國家權力在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公民權益不及時情況下的有益補充,實現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文明性、自我性、及時性保護。
《民法典》內蘊了民行交叉的治理思維。在現代行政目標與功能多元化、行政行為客體復雜化及行政方式多樣化背景下,行政活動展開很少僅依托一種行為模式,時常綜合多類行為方式整體進行。民行交叉治理的思維是《民法典》整體性格局與宏大性視野的重要表現。民行交叉治理核心優(yōu)勢在于:其一,民行交叉治理有助于更為規(guī)范地調整政府與社會間的新型社會關系?!睹穹ǖ洹窏l文中融入民行交叉治理理念,是《民法典》系統(tǒng)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的重要體現。其二,民行交叉治理有利于更為全面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诔浞直Wo民事權利及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考量,《民法典》新設了諸多行政性規(guī)范,例如:規(guī)定突發(fā)緊急情況下,被監(jiān)護人無人照料時,行政機關應當為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收養(yǎng)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行政機關應依法公告并進行收養(yǎng)評估。收養(yǎng)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有助于國家對收養(yǎng)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及監(jiān)督;收養(yǎng)關系確立后,公安機關應依法為被收養(yǎng)人辦理戶口登記,充分貫徹最有利于被收養(yǎng)人原則,保障被收養(yǎng)人與收養(yǎng)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構建了德法融合的治理模式。法治和德治的交互作用,不僅是《民法典》對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貫徹落實,也是《民法典》對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與弘揚?!睹穹ǖ洹返谝粭l開創(chuàng)性地規(guī)定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強調“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內核。《民法典》將核心價值觀所囊括的國家價值導向、社會價值追求及公民的價值共性釋放到具體民事制度規(guī)則建構中,為《民法典》注入了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精神靈魂,反映了《民法典》對現實需求的充分關照。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領域,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時特別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視法治與德治的融合:《民法典》將“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間互相忠實,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等作為基本原則,體現了法律道德化的目標導向。
法治政府建設的優(yōu)化進路
第一,以保障民事權利為基礎,更新行政理念。受長久以來行政“干預+管制”的深遠影響,公權力缺乏對私權的充分關注與尊重。在《民法典》實施過程中,應及時更新傳統(tǒng)行政理念,既要依法放權,堅守公權力邊界而不越位,同時也要依法行權,為民事權利的實現保駕護航。行政機關應當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但要持續(xù)恪守“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簡政放權”“守法誠信”等理念,還應深入貫徹保障民事權利的行政理念。這就要求政府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充分關照公民權利,平等對待民事主體,尊重公序良俗及交易習慣。為保護公民權利而嚴守公權邊界,不得利用公權非法損害私權。公權限制民事權利必須有合法依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如由于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導致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以遵循民法體系為依托,完善行政立法。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行政機關應在遵循行政法規(guī)范的前提下,確保行政立法與《民法典》有效互動,將《民法典》作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標尺。一方面,基于提升行政立法、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的立場,應強化與《民法典》有關聯(lián)、相配套的行政法制度建設,總結提煉實踐經驗,有針對性、體系性地修繕行政立法;與《民法典》基本原則及制度規(guī)范相沖突的,應盡快修訂、清理、廢改,以確?!睹穹ǖ洹啡媛鋵嵟c規(guī)范實施。另一方面,完善地方特色立法。法典時代,相關法律被廢止,依據這些法律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再適應現實發(fā)展需要,也應予清理修改。同時,地方立法應當結合地方特色進行針對性立法,推進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對于《民法典》中確定的重要職責邊界、對民商事主體權利義務影響重大的領域,如人格尊嚴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要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不斷創(chuàng)新地方治理方式。
第三,以關照民法規(guī)范為標尺,優(yōu)化行政執(zhí)法。通過對《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法規(guī)范的內容展開體系性梳理與系統(tǒng)性總結,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精準把控“應為與不應為”“強制與裁量”的邊界,靈活把握執(zhí)法尺度。一方面,以《民法典》為重要標尺依法執(zhí)法。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法定行政義務,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同時,遵循比例原則開展執(zhí)法活動,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zhí)法中,充分貫徹《民法典》強調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基本要求,依照行政權限及依據掌握執(zhí)法的合理力度。另一方面,平衡“服務與管理”的關系。與西方國家民法典“以物為中心”的制度設計相比,我國《民法典》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制度體系。這標志著行政管理模式從“嚴苛管理”轉向“管理+服務”兼顧的公共行政模式,繼而克服傳統(tǒng)行政模式的固有弊端。此外,《民法典》多處涉及“公共利益”,對某些領域還明確了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實現著私權和公權的有效協(xié)同與良性對接,在這些方面的執(zhí)法程序中更應注入平衡服務與管理之理念,堅持守正創(chuàng)新,為推進民法典語境下的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民事司法保障制度研究”(項目編號:21AZD090)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青斌:《民法典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轉型》,《中國法學》,2022年第6期。
②張文顯:《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
責編/韓拓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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