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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與合法性危機

【摘要】“自由國際秩序”是一種源自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并逐步擴展至全球的國際秩序。從權力視角來看,“自由國際秩序”具有等級性、價值觀一元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在經濟、政治及安全層面分別形成了“馬太效應”下塑造的經濟霸權、 “價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權、“二元化”的排他性安全霸權,體現了分配正義缺陷。從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來看,“自由國際秩序”作為西方世界的知識話語體系,在話語層面形成了一種霸權壟斷,體現了參與正義缺陷??偟膩碚f,分配正義和參與正義的缺失是“自由國際秩序”合法性危機的來源。“自由國際秩序”在維持其合法性基礎的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參與程度三個基本要素方面存在不足,由此造成當今“自由國際秩序”面臨逐漸走向失序的危機。

【關鍵詞】自由國際秩序 正義性缺陷 合法性危機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09.010

【作者簡介】楊衛(wèi)東,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美國對外戰(zhàn)略、中美關系、國際關系理論。主要著作有《擴張與孤立——約翰·昆西·亞當斯外交思想研究》《信仰的構建與解讀——宗教與美國外交》《國際秩序與美國對外戰(zhàn)略調整》等。

引言

“自由國際秩序”一般是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國際秩序的制度性安排。自由國際主義是自由國際秩序的理論基石,其思想來源可追溯至啟蒙運動時期,約翰·洛克、亞當·斯密和康德被看作是自由國際主義的奠基人。[1]19世紀下半葉以來,西方自由主義者將個人權利、私有財產、法治及政治參與等一系列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推廣至國際事務,從而成為當今的自由國際主義流派。[2]對自由國際秩序有著深入研究的美國學者約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認為,自由國際秩序經歷了威爾遜式的自由國際秩序、冷戰(zhàn)時期的自由國際秩序和后霸權時代的自由國際秩序三個版本的演變。[3]冷戰(zhàn)結束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主導著國際秩序的走向,美國憑借其強大的綜合國力將源于西方陣營的自由國際秩序逐步推廣至全球,從而使當今的國際秩序帶有鮮明的自由國際秩序烙印。近年來,美國主導的自由國際秩序正面臨多重挑戰(zhàn),有些是體系層次上的挑戰(zhàn),有些則是西方世界內部政治因素所致。[4]伴隨著非西方世界的崛起,國際社會對美國所主導的自由國際秩序的質疑日益明顯。

在與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缺陷與危機相關的研究中,國內學者多關注國際局勢變化給自由國際秩序帶來的挑戰(zhàn),[5]西方學者則更多關注其理論層面存在的問題。[6]這些相關研究從國際現實和理論缺陷等多角度分析了自由國際秩序的缺陷與面臨的挑戰(zhàn),但鮮有學者從正義性與合法性相結合的分析視角對自由國際秩序存在的問題作出闡釋。本文旨在分析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與合法性危機,從政治學角度對正義性與合法性內涵進行學理性分析,從權力視角和東方主義話語視角入手,分析權力結構與話語霸權導致自由國際秩序存在的正義性缺陷,并以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為基礎,分別從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參與程度等方面重點解讀自由國際秩序所存在的合法性危機。

正義性與合法性的內涵

對國際秩序正義性與合法性問題的分析,首先需要從“正義性”與“合法性”這兩個概念本身出發(fā),剖析其政治哲學內涵,從而為分析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與合法性提供思考路徑。

正義性的內涵。正義性可分為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國內正義性涉及政權統治的合法性問題,而國際正義性則涉及國際秩序的正當性問題。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將“正義”定義為“正當地享有自己的東西和做自己的事情”。[7]作為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代表人物,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其著作《正義論》中探討了國內及國際正義理論,他提出“無知之幕”這一理想的初始狀態(tài),來設想國內正義需要滿足的基本原則,并將其擴展至國際層面,仿照國內正義的論證方式設想了一種國際初始狀態(tài),并設定國際正義需滿足獨立民族的平等權利、反對侵略和遵守條約等原則。[8]但羅爾斯在國際層面的正義理論卻否定了國際分配正義的原則,將國家間經濟上的不平等全歸因于國內因素,[9]因此遭到了許多世界主義者的反對。例如,博格(Pogge)認為,富裕國家的私營和官方機構在腐蝕窮國的政府和機構,[10]他指出羅爾斯沒有考慮到歷史上的不正義、殖民和征服等問題。[11]英國學派代表人物赫德利·布爾(Hedley Bull)則在國際層面明確區(qū)分了正義的類型。布爾根據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對正義作出了3個層次的劃分,即國際正義或國家間正義、個人正義或人類正義,以及全球正義或世界正義。[12]布爾認為,國際社會存在正義的理念,但具有主觀性,因此并未對國際正義作出明確的定義。[13]

關于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爭議說明,不能將國內正義的原則簡單延伸到國際正義層面,在主權國家體系下,分配正義會面臨民族主義與國家利益帶來的阻力,單一的道德原則存在適用的邊界。布爾對正義概念的層次劃分則揭示出國際正義的多樣性,即每個層次的正義原則存在自相沖突的地方,在現實中的實踐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理論層面上,如何在分配正義層面實現所謂的正義概念,存在一定解釋力上的缺陷。

合法性的內涵。早在古希臘時期,合法性(legitimacy)這一概念就在倫理學層面引發(fā)過討論。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國家應該由哲學家領導,從而確保在理念上的合法性,將“善”作為最高理念,并將其標準定為“正義”的實現,他強調“每個人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14]?;舨妓?、洛克等啟蒙思想家認為,政治合法性是通過民眾以自愿契約的形式組成的,合法性是通過契約達成的公共原則。正如洛克所言,“當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因此把這個共同體組成一個整體,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15]。換言之,政權的合法性取決于是否通過了契約,并且這個契約是公正的,反映了每個人的需要和權利。馬克斯·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提出了3種形式的合法性統治,分別是法理型的統治、傳統型的統治和魅力型的統治。[16]合法性既可以源于合乎成文的法律或基于歷史傳統的共識,還可以源于領導者的個人魅力。戴維·伊斯頓(David Easton)把合法性來源歸于意識形態(tài)、結構和個人品質三方面。意識形態(tài)為政治系統的合法性提供道義詮釋,結構意味著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規(guī)范,個人品質則是指執(zhí)政者個人能贏得系統中成員的信任和贊同的原因。[17]羅思切爾德(Rothschild)則認為,“政治系統的統治合法性,涉及系統成員的認知和信仰,即系統成員承認政治系統是正當的,相信系統的結構與體制及在既定的范圍內有權使用政治權威”[18]。以上對政治合法性的討論,既有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將合法性(legitimacy)看作“合法律性”(legality),認為其是以契約形式而存在,也有從社會學層面進行分析,將合法性看作某種共識。

基于對正義性與合法性內涵的梳理可以看出,對秩序的正義性與合法性認識存在多元化的判斷標準。一方面,從思想脈絡來看,無論是國內層面還是國際層面,國際秩序的合法性與正義性都緊密聯系。如前文所述,眾多學者對政治合法性的討論有多種視角,但無論哪種分析角度,樸素的倫理道德因素一直是自由主義思想存在的傳統,也是以上合法性學說必須考慮的因素,其源頭來自柏拉圖等古希臘思想家對“正義”與“善”的倫理價值的追求。因此,正義性的缺陷必然導致合法性的危機。另一方面,國際秩序的正義性存在適用的邊界,國內的正義原則無法簡單移植到國際層面,更不能用單一價值標準來衡量。

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問題同樣存在國內層面與國際層面的差異。國際秩序不同于國內秩序,無論從現實主義理論角度來詮釋,還是從歷史與現實的表現來看,無政府狀態(tài)的特性決定了國際秩序并不存在價值中立,這就意味著規(guī)則由大國制定并在本質上體現大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無論是從法律層面將合法性看作規(guī)范性的契約,還是從社會層面將合法性看作某種共識,都應當明確其帶有價值取向的事實。分析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內涵,需要擺脫西方自由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理論偏見,不僅要從現實層面分析其理論缺陷,還要從話語建構的視角看待其對正義性相關議題的壟斷。而對自由國際秩序合法性內涵的分析,同樣不能落入自由主義思想的窠臼,將基于理性所構建的規(guī)范原則看作唯一的評判標準,而是應當結合對正義性內涵的分析,總結出與之對應的合法性內涵。

權力視角下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

考察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離不開權力視角下的利益分配。國際秩序是否正義或合法,在學理上存在多元的思考角度,但從國際關系現實出發(fā)無疑是最直觀和簡明的視角。一個基本事實是,當今國際社會總體上依然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國際秩序往往取決于大國的意志,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秩序規(guī)范依然處于“應然”階段。在缺乏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所謂的正義是主觀的、“應然的”,而權力政治是客觀存在的、“實然的”。研究自由國際秩序的現實表現可以發(fā)現,該秩序下形成了以美國等西方國家為中心的霸權結構,并且在霸權結構下表現出分配不公帶來的正義性缺陷。美國所主導的自由國際秩序,在經濟、政治及安全層面分別形成了如下的霸權特征。

“馬太效應”下塑造的經濟霸權。所謂“馬太效應”,源自圣經《新約·馬太福音》中的一則寓言,最早由羅伯特·莫頓于1968年提出,描述了一種在經濟學中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現象。在經濟秩序層面,所謂“自由與開放”的全球經濟秩序,正在全球化浪潮下通過“馬太效應”加劇西方與非西方世界的貧富差距。自由經濟秩序是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傳統在經貿領域的表征,本質上體現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擴展至全球的過程。這一過程表現為西方資本在全球的擴張,同時西方的現代企業(yè)制度、企業(yè)文化及貿易流程習慣等要素也擴張至全球,并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遵循的一系列經濟秩序,從而鞏固了西方在經濟分工和制度構建上的主導地位。自由經濟秩序強調經濟活動不受政治權力約束,要求全世界貫徹“門戶開放”政策。即便在西方陣營內部,美國對西歐國家也堅持“門戶開放”的政策,抨擊西歐的經濟民族主義和左翼勢力主政,[19]從而在事實上形成了以美國為主導的自由經濟式的商貿帝國。特別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新自由主義獲得西方主流經濟學地位,對外要求世界各國放寬對外投資限制,開放金融市場,主張國有企業(yè)私有化,等等。

一方面,由于西方自殖民時代以來所積累的長久經濟優(yōu)勢,全球性市場中的西方與非西方從一開始便處于不平等地位,自由經濟秩序強調的自由競爭特性更是進一步強化了這種“馬太效應”,導致西方與非西方國家不平等的經濟地位始終無法改變。另一方面,西方國家在世界經濟體系中的強勢地位,使其主導了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最具代表性的全球性經濟組織,組織內部的各項制度設計都體現出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其中的壟斷性地位。在這種經濟秩序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處于產業(yè)鏈的頂端,而其他發(fā)展中國家在產業(yè)分工中則處于不利地位,美國將試圖挑戰(zhàn)其經濟地位的國家指責為不遵從市場“游戲規(guī)則”的國家,從而壓制后發(fā)國家的發(fā)展。

總而言之,自由經濟秩序的實質是西方特別是美國為在全球經濟體系中占據優(yōu)勢地位而塑造,帶有等級性的特點,最終目標是保證美國資本的自由流通不受他國阻撓,確保美國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霸權和經濟利益。

“價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權。自由國際秩序在政治秩序層面的霸權體現在對一個國家國內政治規(guī)范解釋權的壟斷上,包括政府的組織形式、人權觀念及生活方式等各種價值理念的解釋權,還體現在對國際制度的規(guī)范性標準的壟斷上。國際制度確實需要根據某種共同的規(guī)范標準來衡量,但西方自由主義學者卻將自由主義價值觀視作規(guī)范標準和一種普世的價值觀。西方陣營將冷戰(zhàn)結束的勝利歸功于西方的“制度優(yōu)勢”,不斷渲染其價值觀的普世性,如對主權原則的重新詮釋以及提出“人權高于主權”的口號等。把源自西方歷史傳統的價值觀念視為普適性觀念,將普世價值的內核一元化,從而在事實上形成了西方制度在不同文明間的政治霸權。冷戰(zhàn)結束后美國主導的基于自由國際秩序原則的一系列武力干涉,不僅無助于地區(qū)和平,反而其本身就是戰(zhàn)爭和不穩(wěn)定的始作俑者,并且在現實主義者看來,也不符合美國自身的國家利益。[20]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人們普遍認為寬容是自由主義的內在本質,但作為一種政治哲學,自由主義對其他具有競爭性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卻采取了不寬容的態(tài)度,而對自身價值觀卻抱有一種宗教狂熱式的堅持。[21]在自由主義者眼中,價值觀霸權的理論優(yōu)勢之一在于民主制度能帶來繁榮與和平,是發(fā)展道路的唯一解讀,而這種說法忽視了歷史的繼承性。西方國家的自由民主理念是物質繁榮的結果而非原因,現今大部分西方發(fā)達國家與過去殖民時代和帝國主義時代的列強國家具有高度一致性,證明了美國所謂的西方價值觀與繁榮和平缺乏必然的因果聯系。然而,西方國家憑借其媒體的全球性傳播,構建起了一個全球性的“信息繭房”,依靠輿論霸權傳播形成了“價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權。因此,自由國際秩序在價值觀層面業(yè)已成為一種觀念和話語武器,為美國等西方國家干涉他國內政提供了道義上的合理性。

“二元化”的排他性安全霸權。安全霸權在形式上體現為以美國為首的軍事同盟體系。相較于過去以權力為基礎和以均勢為目標的軍事同盟,該體系除了以集體安全為原則之外,還強調以規(guī)則為基礎的同盟關系這一關鍵原則。然而,以美國為主導的特性使得參與其中的國家在安全政策上被迫與美國捆綁。無論是北約,還是近年來美國試圖組建的“亞洲版北約”,從這些同盟所應對的假想敵可以看出,所謂的“基于規(guī)則的國際秩序”實質上是另一種形式的權力政治,同盟所倡導的規(guī)則本質上是以維護美國安全利益為目的,使參與國為美國的戰(zhàn)略目標服務,最大受益者是美國而并非其參與國。這些同盟組織還具有等級性的特點,體現為美國在其中處于領導地位,并借助這些組織實現美國自身的戰(zhàn)略目的。正如伊肯伯里所說,自由國際秩序就是一個“帶有自由主義特征的等級秩序”[22],“美國在提供秩序的規(guī)則和穩(wěn)定方面扮演主要角色……美國是占據主導地位的國家”[23]。

在安全秩序層面,美國試圖以一種“二元化”的話語構建,對美國的戰(zhàn)略競爭對手與戰(zhàn)略盟友作出排他性的分割。這種排他性體現在美國主動營造“我們”和“對手”的對立語境,通過二分法選擇性挑選成員,試圖使西方國家形成一個一致發(fā)聲的封閉性集團。美國在“基于規(guī)則的國際秩序”話語的塑造下,將俄羅斯、中國等戰(zhàn)略競爭對手塑造成帶貶義的“修正主義者”和“國際規(guī)則的破壞者”,在國家間的政治博弈中構建起一種“道德優(yōu)勢”,從而確立了以美國為核心、具有排他性的絕對安全。針對自由國際秩序的排他性特點,美國學者邁克爾·貝克利(Michael Beckley)指出,美國主導的自由國際秩序就是一個高度排他性的秩序。[24]

分配不公帶來的正義性缺陷。自由國際秩序在經濟、政治和安全層面塑造的霸權結構,帶來了在“分配正義”上存在事實缺陷的現實問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因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差距,存在經濟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同時,自由國際秩序中的現有格局存在權力分配不公問題,消解了非西方國家挑戰(zhàn)該秩序的意圖。因此,從分配正義角度考察自由國際秩序在現實中面臨的挑戰(zhàn),是分析其正義性缺陷的可行路徑。

自由國際秩序實質上以西方自由主義霸權取代了過去均勢格局下的傳統霸權。經濟層面的霸權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固化了西方與非西方世界經濟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并且這種不平等隨著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劇;政治層面的霸權通過對國際政治規(guī)范進行壟斷,使得發(fā)展中國家唯有借助西方模式才有融入國際社會獲得發(fā)展的可能;安全層面的霸權則通過具有排他性的軍事同盟體系,將意識形態(tài)不同于西方世界,并且有能力抗衡其政治霸權的、所謂的“修正主義”國家作為對手,炒作地緣政治威脅,干擾和遏制這些國家的經濟發(fā)展,以維持自由國際秩序下有利于西方世界的權力體系。

正是基于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tài),自由國際秩序的實際運作更多體現為權力邏輯而非規(guī)范邏輯。這種國際秩序觀強調程序和形式上的有序性,忽視了秩序本身的正義性問題,即如何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并體現出等級性、價值觀一元性及排他性的特點。在自由開放的表面原則下,西方相對于非西方是主導,而西方內部則是以美國的主導作為前提??傮w來看,自由國際秩序誕生于西方世界內部,服務于西方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fā)展和擴張,有效規(guī)范了西方世界內部的國家間秩序,并在冷戰(zhàn)期間進一步被美國工具化,成為對抗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形態(tài)工具。冷戰(zhàn)后這一秩序繼而服務于美國的世界戰(zhàn)略,其思想內涵進一步被異化,實質上演化為一個覆蓋經濟、政治和安全范疇的權力體系,并經過普世化包裝后擴展至全球。故此,從權力視角上講,西方自由國際秩序在國際政治現實中存在正義性缺陷。

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下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缺陷

權力視角下的正義性缺陷反映的是權力政治的客觀現實,而自由國際秩序基于西方世界的強勢地位,試圖將自身話語體系普世化,在話語層面還表現為對國際秩序的正義如何界定、描述的壟斷,是西方基于殖民時代以來的思維路徑解讀和看待世界的一種方式。這種話語層面形成的霸權是自由國際秩序存在正義性缺陷的又一體現。

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下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邏輯。話語權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權力,“話語的真理和權力的棲息之所不在于被談論什么,而在于誰談論它和它是怎樣被談論的”[25]。常識告訴我們,當一種文化的知識體系影響到人們的認識領域時,知識就可以轉化成為一種權力。法國哲學家??抡J為,權力生產知識,權力還生產話語并賦予其“真理”的身份,為知識生產提供了一種必要環(huán)境。權力因素還會滲透到知識生產的過程中,并支持知識的生產和傳播。其中,“權力生產知識”不是指知識成為權力的附屬品,而是強調現代知識本身具有權力功能。

東方主義(Orientalism)原是研究東方各國的歷史、文學、文化等學科的總稱。東方主義既是一種知識體系和話語體系,也是一種思維視角和話語構建。愛德華·薩義德(Edward W. Said)認為它是西方人藐視并任意虛構東方文化的一種帶有偏見性的思維方式或認識體系。“Orientalism”本質含義是指西方人文化上對東方人控制的一種方式,其思想可簡化為“東方無法表達自己,它只能被人所表達”,“西方與東方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力關系、支配關系和霸權關系”。[26]薩義德強調,東方主義是一種思想體系、權力話語與意識形態(tài)虛構。[27]作為形成于西方殖民時代的理論體系,該理論為西方殖民主義提供了合理性依據。當代西方世界構建的自由國際秩序也存在著相似的東方主義思維路徑,這種思維路徑會使西方人按照西方世界的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看待非西方世界的發(fā)展進程,以西方所關注的議題為中心,評判和定義國際秩序乃至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方向。在這種話語建構下,自由國際秩序理論完成了“普世化”的轉變。

因此,自由國際秩序實質上不僅是一個權力體系,還是一個認知領域的話語霸權體系。在認知領域,西方自由主義者通過權力邏輯所構建的理論主導著“何為正義的秩序”的標準,并形成了對自由國際秩序解讀的一種話語霸權。西方世界在構建自由國際秩序的進程中,基于西方式的強勢話語體系和強勢文化心態(tài),認為其以自由主義的思維邏輯構建的自由國際秩序體現了一種人類正義。同時,以一種基督教文明的善惡二元對立邏輯認為,其為人類做出的一切都代表了基督教世界的“善”。受這種西方中心主義思維的影響,西方對非西方世界自然會形成一種東方主義的認知與話語邏輯,廣大的非西方國家在這一過程中則處于普遍“失語”狀態(tài),在話語體系和價值觀念等方面被西方所支配。

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下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話語霸權。盡管西方世界認為自由國際秩序體現了人類正義,但在非西方世界看來,這只是西方世界按照東方主義的話語邏輯對自由國際秩序正義性進行西方式詮釋,并主導了有關國際正義相關的議題選擇,而非西方世界則缺乏對該秩序的參與,只能被動地學習和接受。這一事實反映了自由國際秩序“參與正義”的缺失。

由于西方與非西方世界處于不同發(fā)展階段,在西方已經基本完成的政治議題在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仍是亟待解決的重大議題。例如,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在全球化條件下保護民族產業(yè)和擺脫貧困、建立成熟穩(wěn)定的公民社會和培養(yǎng)行之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等等。然而,在國際社會層面上,西方政界及思想界憑借其國際強勢地位,讓西方世界所關心的政治議題成為普世性的議題,在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下將其關心的議題代入非西方世界。比如,西方關注國際社會關于正義的議題選擇,強調代議制民主的普世性及人權問題、女性問題、環(huán)保問題和非政府組織等群體的權益,而相對忽視非西方國家關注的國際關系民主化、霸權主義和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權益等議題。

在當今主權國家體系下,個人正義與國家間的正義在某些情況下存在沖突,具體表現為人權與主權二者的地位問題。非西方國家的民族國家建構和鞏固與西方國家存在差異。對于非西方國家而言,主權的地位更為重要,也是保障其內部發(fā)展穩(wěn)定的基石,國家間的正義無疑是更為現實的問題。但在自由國際秩序下,西方的話語霸權使得個人正義或全球正義變成主要議題,脫離了非西方國家的實際需求。對西方自由主義者而言,自由國際秩序更加強調人類個體正義,表現為對個人主義及普世主義的強調,強調人權的普適性,而不是對非西方國家來說更重要的主權問題及國家間的正義問題,忽視了權力邏輯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這種理論霸權使國際秩序傾向于被塑造為一種有利于西方的規(guī)則體系,導致許多能實質上縮小西方與非西方世界差距的議題卻不在國際正義討論的范疇。由此可見,在自由和開放的表面原則下,自由國際秩序構建本身是西方在觀念和話語層面創(chuàng)造并強化業(yè)已存在的西方霸權體系的過程。它不僅鞏固了西方霸權的物質性基礎,還在觀念和話語層面構建起新的權力體系,在經濟、政治和安全秩序上都體現著西方的意志,是過去殖民主義時代西方中心主義的變體。

布爾在分析國際正義的過程中認為,國家在對外行為中同時存在“形式正義”“實質正義”“算數正義”“比例正義”“交換正義”及“分配正義”等內容。[28]據此,一個契合非西方國家實際需要的正義性議題,應當是分析以上幾種正義是否在西方與非西方國家之間得以實現的問題。但是,由于西方話語霸權的存在,自由國際秩序無論是在國際關系實踐層面還是在理論構建層面,在正義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綜上所述,東方主義作為一種強大的知識與話語體系,形成了一種強大的話語霸權。在這種話語霸權的邏輯思維下,西方世界對自由國際秩序的話語敘事自然存在著對非西方世界的主導權,并借助這種話語霸權壟斷了對國際秩序正義標準的解釋權。這種話語霸權不僅忽視了國際關系實踐層面存在的不平等的權力體系,還在理論層面構建起理論霸權體系,并且抵制了非西方世界參與構建秩序的努力,是“參與正義”缺失的表現。

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危機

自由國際秩序在現實中所表現出的西方中心化的權力體系和認知話語霸權是其正義性缺陷的來源,而自由國際秩序的正義性與合法性緊密聯系,正義性缺陷必然導致合法性的危機。

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內涵。相較于國內政治合法性,關于國際秩序的合法性討論并不多見。1966年,伊尼斯·克勞德(Inis L. Claude)首次談及了國家行為在國際層面的合法性問題。他認為,不同于國內政治,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不僅要獲得本國民眾的支持,也需要獲得其他國家對其的支持,即集體合法化。[29]而且,這是由他們的國際政治同行所作出的政治判斷,而不是由國際法庭提供的法律判斷。[30]換言之,這是一種國際社會成員集體認同的產物,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伊肯伯里認為,一個合法的政治秩序意味著其成員國愿意參與其中,并在體系的總體傾向上達成一致。[31]然而,這種合法性可以在權力政治下的國際社會中存在,權力得以成為合法性來源。只要權力能夠帶來秩序的穩(wěn)定性,由霸權國家主導的等級性國際秩序便不存在合法性問題,強權可迫使國際社會成員產生集體認同。然而,縱觀國際社會的形成和發(fā)展歷程,世界各國無不表達出對國際行為進行規(guī)范性約束的愿望。從伍德羅·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和平原則”到二戰(zhàn)后聯合國的誕生,都體現出擺脫權力政治和塑造公平正義的國際關系是各國的共同愿望。因此,對國際秩序的規(guī)范性要求客觀存在,權力并不是合法性來源的唯一因素。持類似觀點的伊恩·克拉克(Ian Clark)就認為,國際共識是國際社會合法性的基礎,但這種共識存在某種價值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涉及法律規(guī)范、道德規(guī)范及符合憲法規(guī)范。[32]并且國際社會合法性與這三種規(guī)范同源,但不完全等于其中任何一種。[33]克拉克認為這種合法性不完全屬于某一種規(guī)范,而是大于以上三者的總和。[34]

從以上學者的分析可知,在國際層面上的合法性是國際社會存在的一種社會共識,每個國家是否是合法成員是國際社會成員集體的政治判定,并以此構成國際社會的秩序。這種共識既有法律層面的規(guī)范,表現為各種國際法與國際機制對國家行為的約束,也有道德層面的規(guī)范,表現為對國際正義的追求,還有在國際互動過程中形成的某種不成文的慣例(符合憲法規(guī)范)。因此,考察國際秩序合法性,要從以上三種規(guī)范中找到具體的合法性要素。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在于其首先是國際社會成員集體的政治判定,而不是建立在是否要共同遵循一個基于理性的規(guī)范原則之上。世界各國愿意加入各種國際組織,并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國際秩序,這首先是基于一種國際共識,即國際秩序能夠維護各國基本的國家利益。不同國家有其特殊的國家利益,也有維護國際秩序穩(wěn)定的共同利益,這是國際社會共識的核心,而法律規(guī)范則在其次。盡管國際社會是自助體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間沒有維護國際秩序的權責關系,這種權責關系不同于個人與政府的契約關系,而是追求符合各國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國際共識。國家利益在國際社會中的實踐,體現為國際交往中各國共同利益的保障。全球化時代下,各國利益相互交織,推動建立各國共同受益的國際環(huán)境成為必然,并由此構成了維護環(huán)境穩(wěn)定的共同責任,在國際社會層面形成了各國共同維護國際秩序的共識。

綜上所述,國際秩序的合法性是國際社會存在的一種國際共識,這種國際共識的核心是各國對利益的相互尊重。在此基礎上,如何界定基于理性的規(guī)范原則才有了不同國家、不同文明之間對話的空間,并最終形成國際層面的法律規(guī)范。從理論到國際關系現實的表現來看,一方面,自由國際秩序在“分配正義”上存在缺陷,西方與非西方國家利益分配存在不均衡現象。另一方面,在規(guī)范原則的界定過程中存在話語霸權現象,西方國家會對修正自由國際秩序的力量形成壁壘,這種話語霸權可以被定義為“參與正義”的缺失。總而言之,“分配正義”缺失體現在權力體系下的利益分配,“參與正義”缺失體現在話語層面的霸權壟斷。由于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與正義性緊密聯系,因此,以上兩種正義的缺失導致了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危機?;谝陨戏治?,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內涵可以定義為兩個方面:國家間利益的分配和參與構建秩序主體的廣度,并分別對應了“分配正義”與“參與正義”兩方面。

自由國際秩序合法性危機在現實層面的表現。確定了國際秩序合法性的內涵,便可從國家間利益分配和參與構建秩序的國家數量來分析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危機。現實層面的自由國際秩序不僅作用于國際社會,還影響著世界各國的國內環(huán)境,這種對國內秩序的“入侵”使得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危機擴展至法律規(guī)范層面,并形成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矛盾與張力。因此,自由國際秩序在現實層面的危機,應當從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參與程度三個方面進行詮釋。

首先是合法律性。符合成文的法律規(guī)范是秩序合法性最直觀的要求。合法律性的本質體現為規(guī)則,意味著有成文的、可參照的行為規(guī)范。在國內層面,民族國家體系下的合法律性應當體現本國人民的意志。由于合法律性的標準在不同文化與歷史傳統的國家間存在客觀差異,在基于西方歷史發(fā)展傳統下形成的合法律性規(guī)范不應當成為非西方國家所遵循的標準。在國際層面,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自冷戰(zhàn)結束后所興起的干涉主義與單邊主義行為,削弱了自由國際秩序本身的合法律性,美國基于維護自身利益所表現出的雙重標準使得非西方國家愈發(fā)難以認同西方所構建的國際秩序。

其次是利益分配。是否實現國家間分配正義是衡量國際秩序合法性的重要標準之一。西方與非西方國家內部實力對比的差距是導致自由國際秩序利益分配不公的重要因素。西方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國際秩序的開放與自由可以促進非西方世界的繁榮發(fā)展,進而彌補與西方世界的差距。然而,這一進程實際上為西方跨國資本帶來了繁榮,西方與非西方世界貧富差距反而被進一步拉大。約瑟夫·奈認為,21世紀的權力轉移不僅發(fā)生在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之間,也存在從國家向非國家行為體的轉移。[35]而非國家行為體往往是來自西方世界的跨國資本,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盡管獲得了全球化帶來的好處,但也在這個過程中成為西方世界在經濟上的附庸,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固化了既有的“西方支配非西方”的國際權力體系。

最后是參與程度。參與程度是對國際秩序定義權的爭奪,參與構建秩序的國家數量決定了國際秩序的代表性。在國內層面,現代民族國家體系下的政治秩序應當體現本國公民的意志,而不是盲目地遵從西方。各國的政治制度、價值觀念應當來源于本民族的歷史傳統,各國應尋找適合本國國情的發(fā)展道路。而自由國際秩序在政治層面的霸權特征迫使西方的價值規(guī)范成為所謂的普世價值和“現代化”這一人類發(fā)展主題的唯一答案,導致非西方世界在西方話語霸權下不被允許參與普世價值的構建。在國際社會層面,每個主權國家即代表其國家人民,而西方自由國際秩序作為代表西方國家利益的權力體系,無法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這與中國強調的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有著明顯區(qū)別。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得到了大多數會員國的認同,相較于自由國際秩序而言更具有合法性依據。因此,自由國際秩序實際上是美國主導的西方世界的國際秩序,其以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利益觀、規(guī)則觀替代了世界的利益觀、規(guī)則觀。西方試圖用一元性的世界觀替代多元性的世界觀,不愿對既有規(guī)則作出改變和讓步,是西方中心主義的典型體現,更加反映出自由國際秩序是一種以西方為主導的權力體系和話語霸權。綜上所述,自由國際秩序在維持其合法性基礎的三個基本要素,即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參與程度三個方面均體現出不同程度的不足,由此造成當今自由國際秩序面臨逐漸走向失序的危機。

結語

西方自由國際秩序在理論層面和國際政治現實層面所表現出的正義性缺陷,是該秩序出現合法性危機的重要原因。在權力視角下,自由國際秩序實質是服務于西方世界利益的權力與資本霸權體系;在東方主義話語視角下,自由國際秩序實質上體現了西方世界對非西方世界的話語霸權。自由國際秩序作為西方世界所主導構建的產物,自始至終都未能完全契合它所主張的理想狀態(tài)。正如美國學者法里德·扎卡里亞(Fareed Zakaria)所說:“自由主義國際秩序從來都不像現在人們所描述的那樣自由、國際化或有序。一個更現實的形象是,新生的自由主義國際秩序,從一開始就被例外、不和諧和脆弱所破壞。就美國而言,它經常在這一秩序的規(guī)則之外行動,經常在未經聯合國批準的情況下進行軍事干預。與所有此類概念一樣,關于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真相是,從來沒有真正的黃金時代,但秩序也沒有像人們所說的那樣衰落。”[36]換言之,自由國際秩序存在的危機并不意味著動搖了國際秩序存在的合理性,國際社會需要秩序是客觀事實,但當前西方自由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危機是其自身缺陷導致的結果。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際秩序變化對美國對外戰(zhàn)略調整影響的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2AGJ003;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博士研究生沈駿霖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周桂銀:《自由國際主義對后冷戰(zhàn)時代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22年第1期。

[2]B. Jahn,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Theory, History, Hampshire: Palgrave, 2013, pp. 13–38; B. Jahn,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Historical Trajectory and Current Prospects,"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18, 94(1), pp. 43–61.

[3]H. Kundnani, "What Is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German Marshall Fund of United States, 3 May 2017, https://www.gmfus.org/publications/what-liberal-international-order.

[4]楊衛(wèi)東、魏鑫:《西方學術視域下自由國際秩序危機之評析》,《國外社會科學》,2021年第5期;張建新、董雅娜:《論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終結》,《國際觀察》,2022年第6期。

[5]孫偉:《自由主義世界秩序與中國:變革與選擇》,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16年,第106~148頁;左希迎:《國際秩序的功能失調與治理危機》,《教學與研究》,2017年第10期;王赫奕、金燦榮:《軟實力視閾下美國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構建機理與問題分析》,《教學與研究》,2020年第1期。

[6]約翰·伊肯伯里:《自由主義利維坦:美利堅世界秩序的起源,危機和轉型》,趙明昊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7頁;C. L. Glaser, "A Flawed Framework: Why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Concept Is Misguide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19, 43(4), pp. 52–53.

[7]卡爾·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周勇譯,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第3頁。

[8]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379頁。

[9]高景柱:《評羅爾斯對全球分配正義原則的拒斥》,《天津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10]T. W. Pogge, "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94, 23(3), pp. 214–215.

[11]高景柱:《羅爾斯的國際正義理論:批判與捍衛(wèi)》,《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

[12]楊衛(wèi)東、張裕晗:《赫德利·布爾的國際正義思想》,《政治思想史》,2019年第4期。

[13]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張小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9頁。

[14]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51頁。

[15]洛克:《政府論》,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60頁。

[16]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41頁。

[17]戴維·伊斯頓:《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王浦劬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年,第317~318頁。

[18]J. Rothschild,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 Europe," Legitimation of Regimes,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Inc, 1979, pp. 38–39.

[19]M. P. Leffler,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trategic Dimensions of the Marshall Plan," Diplomatic History, 1998, 12(3), p. 281.

[20]克里斯托弗·萊恩:《和平的幻想:1940年以來的美國大戰(zhàn)略》,孫建中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1頁。

[21]D. Ricci, The Tragedy of Political Science Politics Scholarships and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70.

[22]朱劍:《特朗普政府與自由主義國際秩序:背棄抑或支持?》,《國際論壇》,2020年第3期。

[23]G. John Ikenberry, Liberal Leviathan: The Origins, Crisi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World Ord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368–369.

[24]M. Beckley, "Enemies of My Enemy: How Fear of China Is Forging a New World Order,"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2022, 101(2), pp. 69–72.

[25]蕭俊明:《文明的困惑——關于文明沖突論的斷想》,《國外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

[26][27]愛德華·薩義德:《東方學》,王宇根譯,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第8、422頁。

[28]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第四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0~71頁。

[29]章前明:《從國際合法性視角看新興大國群體崛起對國際秩序轉型的影響》,《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期。

[30]I. L. Claude, Jr., "Collective Legitimization as a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66, 20(3), pp. 367–369.

[31]G. John Ikenberry and C. A. Kupchan, "Socialization and Hegemonic Pow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ummer 1990, 44(3), pp. 283–315.

[32][34]I. Clark,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20, 255.

[33]輝明:《國際關系中的政治合法性——評伊恩·克拉克的〈國際社會中的合法性〉》,《國外理論動態(tài)》,2015年第3期。

[35]J. S. Nye, Jr., The Future of Power,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11, p. xv.

[36]F. Zakaria, "The New China Scare: Why America Shouldn't Panic About Its latest Challenger," Foreign Affairs, January/February, 2020, 99(1), p. 63.

The Justice Deficit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Yang Weidong

Abstract: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s an international order that originated in Western countries 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s gradually expanded glob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wer,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s characterized by hierarchy, value unity and exclusivity. At the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ecurity levels, it has formed the economic hegemony shaped by the "Matthew effect", the political hegemony of "value monism", and the exclusive security hegemony of "duality" respectively, reflecting the defect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ientalist discourse,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as the intellectual discourse system of the Western world, has formed a hegemonic monopoly at the discourse level, reflecting the defect of participatory justice. Overall, the lack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participatory justice is the source of the legitimacy crisis of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Because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n the three basic elements of legality,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and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which are the basis for maintaining its legitimacy,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s facing a crisis of gradual disorder.

Keywords: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justice deficit, legitimacy crisis

責 編∕楊 柳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