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的實踐,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要實現(xiàn)元價值的轉型。但問題在于,這個轉型成為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要國家公開宣布擯棄理想主義元價值是極端困難的。一方面,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本人就曾經是這個理想主義元價值的信奉者,他不可能在晚年否定自己為之奮斗終生的事業(yè)及其元價值;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初期,那些參加過革命的“打江山”一代還健在,要讓他們放棄理想主義的元價值,是不可能的(即心理退出成本太大)。此外,在擯棄了理想主義的元價值以后,必須用新的元價值來填補元價值真空,但國家還沒有可替代的、可區(qū)別于西方社會的元價值的元價值。
但是,事實上,國家在客觀上又必須借鑒西方社會的某些元價值,如自由、民主與法制。以自由為例,市場化的改革其實就是體現(xiàn)西方社會有關自由的元價值,即給予人們以經濟自由。于是,國家面臨了一個十分尷尬的局面:一方面,國家需要引進西方社會的某些調節(jié)性元價值(如個人自由),以便推動市場化和經濟自由化改革,克服計劃經濟效率不高、人民貧困的結局,以挽回黨和政府的聲望。另一方面,國家又不能公開擯棄傳統(tǒng)的理想主義元價值。否則,“打江山”一代不會答應,其他社會成員也會陷入思想困惑。
面對這種困局,國家只能在元價值問題上采取戰(zhàn)略性模糊的策略。于是,鄧小平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摸著石頭過河”的口號。1992年,他進一步提出“不爭論”的口號,勸告人們不要糾纏于元價值問題上的爭論,而是要繞開這個問題,把這個問題留待以后去解決。盡管國家在各種儀式性場合上依然提倡理想主義元價值,但在經濟實踐中,卻有選擇地奉行西方社會的某些元價值(如自由的價值)。可以說,國家所“做”的與國家所“說”的存在一定的出入。國家的“言行不一”事實上是轉型期元價值危機的體現(xiàn)。
為了緩解言行不一的困局,國家淡化了對元價值的論述。幾乎所有的有關元價值的表述,均被轉換成技術性表述,即用中性的、技術性的語言來加以包裝(如“現(xiàn)代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可以有市場”),以便回避有關元價值的爭論。關于元價值的國家論述的弱化,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國家話語的社會整合力。權力尋租、官員腐敗與腐化、官商勾結便成為屢禁不止的現(xiàn)象。“三公”消費、公共財政不透明、環(huán)境污染、商品住房價格飆升與住房保障不足,等等,在某種程度上,均是元價值在國家層面上弱化的結果。與此同時,元價值的弱化,也導致犬儒主義、機會主義、工具主義在民眾中間流行。民眾與官方之間的“離心離德”現(xiàn)象,也有不斷加劇的趨勢。
超越元價值危機:建設調節(jié)性元價值
實踐證明,把對未來社會的宏偉承諾作為目標性元價值,并以此作為對社會制度和社會生活加以安排的依據(jù),會面臨很大的風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任何宏偉的承諾,都是有風險的。由于社會發(fā)展充滿了各種不確定性,人們很難作出精確的預測。建立在不確定性基礎上的關于未來社會藍圖的承諾,便難以完全避免落空的風險。一旦關于未來的宏偉藍圖的承諾落空,以此作為理想主義的元價值的生命力,也就壽終正寢了。我們在計劃經濟時期已經為此吃過大虧。而改革開放實踐,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減少對這個讓我們“吃過虧”的目標性元價值的依賴。
但是,任何一個社會,均不能缺少起社會整合力量的元價值。既然目標性元價值容易讓我們陷入風險,那么,我們就應該建立調節(jié)性元價值,并用它來替代目標性元價值。調節(jié)性元價值并不是建立在關于未來的終極目標或理想藍圖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價值,而是一種著眼于調節(jié)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的一種根本性的價值。這種價值是建立在關于個人與社會之關系的理性思考基礎上,并以契約的方式形成的元價值。如“公平”、“正義”、“民主”、“法制”就是這樣的一種元價值。它們不是對未來社會的終極目標的承諾,而是對任何時刻都存在的人際關系或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的一種基本的調節(jié)性原則。
這種調節(jié)性元價值好處之一,是超越了“路線”之爭。不論是左派還是右派,也不論是資本主義的信奉者,還是社會主義的信奉者,都不反對“公平”、“正義”這樣一種調節(jié)性元價值。因此,正如清華大學孫立平教授所說,在公平、正義問題上(即在調節(jié)性元價值上),是最容易達成社會共識的。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是很難預測的,如果不是不可預測的話。把這種難以預測的終極目標作為元價值,并借此作為社會制度安排的依據(jù)以及社會感召和社會動員的力量,很容易因為目標性元價值未能兌現(xiàn)而失去效力。事實上,中國民眾關心的并不是未來的終極目標,因為這個目標離他們太遠。他們關心的是當下的處境。在這個處境中,公平、正義、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價值常常被踐踏。因此,如果把這些價值抬高到元價值的地步,把它們當做對社會制度與社會生活進行安排、對社會關系加以調節(jié)的根本性的價值,將極大地激活出社會整合力。
民眾最厭恨的,其實是打著目標性元價值的旗號,來違背調節(jié)性元價值。城市土地拆遷和土地征用所引發(fā)的沖突、環(huán)境污染所引發(fā)的抗爭、住房保障不足與商品房價格飆升所引發(fā)的怨恨、“三公”消費的膨脹所引發(fā)的批評、權力尋租與腐敗所引發(fā)的仇官心理、國企高管的巨額收入所引發(fā)的不公平感、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及其議政能力不足所引發(fā)的非議等,均是因為違背了調節(jié)性元價值。只要能夠借助調節(jié)性元價值有效處理個人與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系,人們無需太關心人類社會未來的終極目標會是怎么樣的。事實上,只要嚴格遵循調節(jié)性元價值,人類社會就一定會走向繁榮富強、社會和諧、天下歸心。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領導人一直致力于建設調節(jié)性元價值。在20世紀80年代,鄧小平就大力提倡民主與法制(即調節(jié)性元價值),并推動了普及憲法的運動。很可惜,這種建設調節(jié)性元價值的努力沒有堅持下來。技術性的、臨時性的“穩(wěn)定壓倒一切”的策略壓倒了關于建設調節(jié)性元價值的努力。鄧小平關于“共同富裕”的論述,其實也是一種調節(jié)性元價值。很可惜,我們在實踐鄧小平“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這個策略上做得很到位,甚至很過頭。但是,在實踐“共同富裕”的元價值論述上,做得遠遠不夠。原因之一,就是我們沒有把它當做一個指導經濟和社會實踐的調節(jié)性元價值。1990年代提出的“三個代表”和21世紀初提出的“科學發(fā)展觀”,也是試圖用調節(jié)性元價值來彌補目標性元價值弱化所留下的空白。很顯然,國家領導層事實上已經有了訴諸調節(jié)性元價值來進行社會整合的想法。
用調節(jié)性元價值來取代目標性元價值,已經成為上下同心的一個共識。現(xiàn)在的問題在于,現(xiàn)有的調節(jié)性元價值的大眾性和契約性不足,導致民眾對國家所提出的調節(jié)性元價值缺乏足夠的反響。正因為調節(jié)性的元價值還沒有在民眾心中扎根,因此,社會的各種利益關系無法根據(jù)調節(jié)性元價值得到調節(jié)。于是,在缺乏調節(jié)性元價值來有效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情況下,國家不得不繼續(xù)依賴硬實力來“維穩(wěn)”。調節(jié)性元價值的無力,常常導致弱勢群體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這種不公正待遇又促使他們進行各種形式的抗爭。在無法有效依據(jù)調節(jié)性元價值來處理這種抗爭的情況下,硬實力似乎成為唯一可以倚重的“維穩(wěn)”手段。調節(jié)性元價值的弱化給國家所造成的困局,可見一斑。
真正有效力的調節(jié)性元價值,一定是通過社會各種利益群體或其代言人經過充分的討論、協(xié)商、辯論所形成的,一定是經過全體社會成員的代言人經過充分的博弈而達成的。調節(jié)性的元價值只有充分的博弈,尤其是讓人民參與博弈的過程中來形成,才會在最大程度上凝結社會的共識面,兼顧和平衡各方的利益,也因此才能獲得最高的權威和效力。這種經過充分博弈而形成的調節(jié)性元價值,還必須凝固為社會契約,使其成為一種調節(jié)社會各群體之間、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關系的根本性、基本性準則。具體來說,調節(jié)性元價值必須體現(xiàn)在憲法中。讓調節(jié)性元價值發(fā)揮對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作用,事實上就等于讓憲法成為調節(jié)各種社會關系的最根本的法律。凡是違背憲法的行動和實踐,必須得到糾正。憲法必須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The Crisis and transcendence of Social meta-values
--From the Objective meta-value to the Regulatory meta-value
Wang Ning
Abstract: The crisis of meta-value is one of the crises facing Chinese society. Befor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pursued an objective meta-value. However, the effectiveness of such a meta-value disappears along with the broken value promise.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ough the objective meta-value became increasingly ineffective, but the state could not simply give it up. Meanwhile, the state failed to establish a set of effective regulatory meta-values to fill the vacuum in social integration left by the objective meta-value. To overcome the ongoing meta-value crisis, China must increase its efforts to develop the regulatory meta-value.
Keywords: Value, value crisis, objective meta-value, regulatory meta-value, social integration
【作者簡介】
王寧,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院社會學系主任、教授、博導,中國社會學學會常務理事,廣東省社會學學會常務副會長。
研究方向:消費社會學、制度社會學、社會研究方法論。
主要著作:《Tourism and Modernity: A Sociological Analysis》、《消費社會學》、《從苦行者社會到消費者社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