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按照《決定》的新要求,著力落實好以下改革部署: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guī)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依法賦予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xié)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xié)商,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嚴格執(zhí)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府是執(zhí)法主體,對執(zhí)法領域存在的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必須下大氣力解決。”當前,我國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執(zhí)行效果差。我國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實踐中難以執(zhí)行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紙面上的法律與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嚴重脫節(jié),“潛規(guī)則”無處不在,法律權威難以確立。
我們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huán)境,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zhí)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zhí)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guī)范發(fā)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要加強對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堅決排除對執(zhí)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必追究。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實現司法公正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然而,當前我國“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習總書記指出:“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真正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決定》提出,要從以下方面推進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不斷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zhí)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切實解決執(zhí)行難,制定強制執(zhí)行法,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