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著就要消費各種資源,這就是所謂的利益。有限的空間范圍內資源的數(shù)量是有限的,生產力水平很低的古代更是這樣。所以,人與人之間哪怕是同胞兄弟姐妹之間也會產生利益摩擦。人類社會早期的家族或部族之間以大規(guī)模流血方式進行的利益摩擦就是戰(zhàn)爭。戰(zhàn)爭催生了國家,國家又制造出戰(zhàn)爭。③所以,要理解國家,離不開利益、戰(zhàn)爭這類常識。幾乎所有國家尤其是影響力顯著的大國都是戰(zhàn)爭的產物。沒有哪個國家是亙古就有、一成不變的。中國是這樣,英國、法國、俄國、美國也是這樣。所以,國民向國家讓渡權利,從本源上說,是在利益摩擦乃至戰(zhàn)爭中維護自身權利的要求。最終,掌握國家權力又只能是戰(zhàn)爭勝利者的權利。戰(zhàn)爭勝利后國家權力如何配置,即如何減少國民之間的利益摩擦、維護和平、促進國家繁榮發(fā)展,既是戰(zhàn)爭勝利一方領導者的主觀愿望,也是歷史責任。依法治國之“法”尤其是國家根本大法,其實就是國家締造者把治國理念和辦法變成法律并付諸實施。所以,國家權力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配置,是中央集權還是地方分權,本質上都取決于國家締造者針對如何有效治理國家的歷史性課題給出的一種方案,通常稱為憲法。美國憲法是華盛頓、漢密爾頓等美國獨立戰(zhàn)爭領導者制定的,中國憲法是毛澤東、周恩來等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領導者制定的。以中國為參照,美國是地方分權體制;以美國為參照,中國是中央集權體制。
在一些迷信西方民主理論與制度的中國學者看來,國家領導人是否由國民一人一票民主選舉,是區(qū)分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主要指標。這是既缺乏歷史感又缺乏洞察力的錯覺。一人一票民主選舉各級政府領導人,不過是實行地方分權體制的一種制度安排。同樣,地方政府領導人由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任命,也是中央集權體制的制度安排。在文字可考的政治發(fā)展史上,一個新的國家是采用中央集權體制還是采用地方分權體制,由這個國家的歷史與現(xiàn)實以及國家締造者政治素質等多重因素決定。從而,我們今天看到的人類歷史畫面才異彩紛呈。
現(xiàn)代視角下中國傳統(tǒng)中央集權體制的制度優(yōu)勢
那么,對照商周時期以及秦漢以來短期的分封制即地方分權體制,以現(xiàn)代視角審視中國傳統(tǒng)的中央集權體制,我們會發(fā)現(xiàn),以下的制度優(yōu)勢顯而易見。
首先,中央集權體制比地方分權更符合國家的本質。如前所述,國家是個人讓渡權利的結果,用法律制度規(guī)范國民的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民之間的利益摩擦,維護個人保留的權利。所以,國家權力在本質上具有超越私利的性質,漢語中用一個“公”字來表達。雖然地方分權體制國家也具有“公”的性質,但維護公共利益的功效遠不及于中央集權。對此,中國唐代政治家柳宗元早就認識到了。他在《封建論》中結合漢朝的實際議論道:“漢興,天子之政行于郡,不行于國,制其守宰,不制其侯王。侯王雖亂,不可變也,國人雖病,不可除也。”柳宗元認為:“公天下之端自秦始。”④由此可知,中央集權體制是建立在維護公共利益基礎之上的,即立足點是公,不是私。故爾,中國自古就有“秉公辦差”“出以公心”“天下為公”等說法,并一直流傳到當代。在西方國家地方分權體制下,在公與私的關系上,更強調保護私利而限制公器,生怕公器做大損害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