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nèi)政治生活,凈化黨內(nèi)政治生態(tài),加強黨內(nèi)監(jiān)督,規(guī)范巡視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nèi)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jiān)督。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qū)、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jiān)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diào)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guī)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jù)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xiàn)問題、溝通協(xié)調(diào)、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diào)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