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談人權:“權”更重要還是“人”更重要?
自由和人權經(jīng)常放在一起說,在武漢剛開始封城的時候,西方媒體往往提的就是這種舉措侵犯自由和人權。在西方國家疫情沒有暴發(fā)的時候,這種說法似乎顯得義正辭嚴,一下子站在了道義的制高點。但當西方遭遇疫情的時候,尷尬的事情就發(fā)生了,被他們認為是侵犯人權的事,他們?nèi)甲隽?。有網(wǎng)友編了一句話:封城,人權沒了;不封城,人全沒了。這句話實際上是對西方把封城、隔離這些正常的抗疫措施當成侵犯人權的嘲弄。不過也容易產(chǎn)生誤解,好像封城真的就是不要人權了。我們應該強調(diào),隔離恰恰是保護人權的切實舉措,它不是與人權對立的措施。
第一個問題:人權屬于國家內(nèi)部議題還是屬于跨國議題?
長期以來,西方國家講人權都不是只在國內(nèi)講,不是只針對本國民眾講,其人權一直被賦予了“國際范兒”,是超越國家的。美國一直自詡為“人權衛(wèi)士”,強調(diào)“人權大于主權”,動不動就對別國人權狀況指指點點。甚至有些美國民眾也相信美國有義務并且有能力維護別的國家的人權。關于中國應對疫情措施的反人權言論,只不過是這種套路的延續(xù)。事實證明,超國家的人權,必然會淪為政治的工具,成為不分青紅皂白地攻擊別的國家的政治牌。
中國談論人權問題,并沒有將其當成國際議題,反而強調(diào)人權事業(yè)必須按照各國國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進。但面對美國長期以來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指手畫腳、說三道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發(fā)表了《2019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對美國侵犯人權的實況進行了揭露。這說明一點:沒有一個國家在人權保障上是至善至美的、無懈可擊的,用更大的精力解決本國的人權問題才是正道,總是替別的國家人權狀況操心,不僅對其他國家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無濟于事,對本國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也毫無裨益。以合作促發(fā)展,以發(fā)展促人權,而不是通過打人權牌實現(xiàn)自己的政治意圖,才是正道。
第二個問題:“權”更重要還是“人”更重要?
乍一看,這似乎不是個問題,道理太簡單了,當然人更重要,沒有人,哪有人權?沒有人,講人權有什么用?但仔細琢磨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西方講“人權”,其實更重視的是“權”而不是“人”,更重視的是賦予每個人權利,卻并不重視或不在乎到底有多少人實際上能夠享有這個權利。人和權的關系處理不好,會出現(xiàn)要么為救人就得犧牲權利,要么追求權利就救不了人的思維難題。
不講人而講人權,忽視以人的存在為前提的人權,會讓一些政府在保障權利的名義下,為不能救更多的人而脫責,會讓民眾把一些人的死亡看得沒有那么重要。這就是為什么英國的群體免疫政策提出來后,可能在本國產(chǎn)生的質(zhì)疑還沒有在中國產(chǎn)生的質(zhì)疑大的原因。西方民眾還在應該把救人看作第一位還是應該把保障權利或人權看作第一位之間猶豫,他們很多時候更看重的還是政府要保障權利,主要是自由權利。這種看重權利而不看重現(xiàn)實的人的人權觀,也會造成一種嚴重的后果:把本該由國家、政府承擔的責任放在個人身上,由個人來承擔風險。
對比來看,中國是明確先講人再講權的,而且我們認為,沒有人空講權,是沒有意義的。“人”更實在,“人權”略顯抽象。疫情發(fā)生的時候,人就是人權,我們會努力保證人活著,不管什么人,老人、年輕人都會盡最大的力量去救,這個救治的過程本身就是捍衛(wèi)人權的過程。中國政府也因此承擔了更多的責任,它不只保障權利,還要拯救人,不僅提供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還要從根本上解決那些無法獲得權利的現(xiàn)實個人的生產(chǎn)和生活難題,包括健康和生命難題。
第三個問題:在人權中,自由權和生命權哪個更重要?
西方國家的人權理論,不僅制造了人和權的區(qū)分,還給不同的人權進行了排序,那就是把自由權、隱私權看得更高,把生命權和健康權忽略或貶低。實際上,在應對新冠疫情中,對政府來說,給所有人以自由的權利,更容易實現(xiàn),但讓盡可能多的人擁有健康權和生命權,卻并不容易實現(xiàn)。在疫情中,政府必須把讓人活下來作為人權的重點,要解決讓大多數(shù)人活下來的問題,要去克服這個難題,而不是狹隘地把自由權看成唯一人權,為自己解決不了健康權和生命權找借口。
疫情面前,沒有什么比挽救生命更重要。健康權和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中國是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這與中國一直強調(diào)的堅持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一致。在疫情期間,健康權、生命權就是最實實在在的人權,也是最大的人權。不能被別人帶到溝里去,認為中國的抗疫措施是對人權的背叛,而應該認為這恰恰是捍衛(wèi)人權本身的有效行動。如果我們認為健康權和生命權也是人權,而且是第一位的人權,那么也就能夠理解隔離并不是對人權的侵犯,反而是對人權的保障。
第四個問題:究竟應該如何理解人權中的“人”?
中西方關于自由和人權的理解差異,最終還是體現(xiàn)在對“人”的理解差異上。在西方的觀念中,人首先是個人,作為個體存在。這是一個無需多想、自然而然、亙古不變的道理。西方的人權觀、自由觀甚至民主觀、法治觀都是建立在對這個“天生個人”的設定的基礎上。我們當然不能否定個人的存在,而且現(xiàn)代社會必須建立在對個人、對個體權利的保障的基礎上。
但我們不能天然地設想人自然就是獨立的、自由的,這樣做只會把個人從日常的現(xiàn)實生活中抽離出來,從而陷入抽象的個人論之中。實際上,只有在藝術化的作品中,我們才會看到像魯濱遜似的孤立的個人——那個獨立的、孤立的因而也是抽象的主體,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根本不存在這樣的人。在中國人的觀念中,人是個人,但卻是在關系中的個人,在共同體中的個人。人的自由、人權,不是通過保障個體權利就能實現(xiàn)的,一定要在理順關系中,在真正的共同體中才能實現(xiàn)。我們講人權,講自由,一定不能忘記講社會關系,講共同體,講國家,講民族,講集體。個人是社會中的人,只有在社會中才可能打造出自由的個人,才能實現(xiàn)具體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