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薛蠻子”因涉嫌嫖娼、聚眾淫亂被北京警方拘留,一時間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薛蠻子是廣為人知的天使投資人、微博打拐推動者,粉絲有千萬之多,他的“失足”,引發(fā)公眾和媒體對大V們在網絡時代的“公德”和“私德”之爭。
道德作為一個行為準則,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只有那些自以為掌握著道德解釋權的少數階層,才游離于道德之外,成為不必由國家授權的“大法官”。改革開放后,我國頒布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了維護法律尊嚴的國家權力體系。然而,傳統(tǒng)社會所遺留下來的“民間道德法官”并沒有完全“下崗”,他們借助于現代互聯網,繼續(xù)發(fā)揮自己的影響力。這就使得中國法制建設呈現出一種非常奇特的現象:一方面互聯網上的公眾人物自以為掌握著道德評判權,對社會上發(fā)生的各種事件指指點點;而另一方面,當他們以身試法,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的時候,又高舉道德的旗幟,試圖用“私德”的借口來規(guī)避法律的制裁。在其蠱惑之下,其跟隨者寧愿用道德的標準來評判,也不愿用法律規(guī)范來譴責公眾人物的不法行為。
道德叢林中的罪與罰
薛蠻子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位在互聯網上擁有上千萬粉絲、幾乎每天都在微博上激揚文字的著名投資人,也曾對現實中的嫖娼事件極盡挖苦調侃之能事,可當他因嫖娼而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后,他的支持者即在互聯網上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道德拯救運動。一些人認為,這屬于典型的私人道德調整范疇,不應把個人的道德行為與社會言行等同起來。甚至還有人把美國著名的人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當年的嫖娼行為翻出來,論證不應對一個公眾人物的此類行為說三道四。
這充分反映出當今社會道德價值體系的混亂。且不說馬丁·路德·金生活的時代早已遠去,僅從凝聚社會普遍共識的法律規(guī)則來看,賣淫嫖娼、聚眾淫亂是典型的違法行為。高舉道德的旗幟,卻不承認體現多數人意志的法律規(guī)則,這樣的評價方式就是公然強奸民意。多元化社會的基本特點就在于,盡可能地避免從道德的角度對公民的行為進行評判,而應該以法律的準則分析社會現象。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賣淫嫖娼和聚眾淫亂都是違法行為,不管公眾人物的頭上有多少道德光環(huán),只要行為違反國家的法律,行為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眾人物必須遵守現代社會的底線
道德不是遮羞布,道德更不是聚眾淫亂的保護傘。道德應當成為深藏在每個人內心深處的良知,應當外化為每個人遵紀守法的自覺行動。如果把道德看作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多元化的標準體系,并且把它作為違反國家法律的擋箭牌,那么,道德的價值就不復存在了。道德首先是一種自我約束,道德也是社會的普遍評價。一些人之所以經常揮舞著道德的狼牙棒,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是道德的化身,是道德標準的制定者。他們借助于現代互聯網對別人的行為品頭論足,一旦自己的行為觸犯國家的法律,受到司法機關追究,卻又千方百計地尋找道德的庇護所,試圖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某些公眾人物道德價值體系之所以混亂,不是因為他們不了解道德的基本屬性,而是因為他們不愿意接受社會公德的約束。